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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住房保障服务指南系列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来源: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字体:[ ]

如东县住房保障服务指南系列之——

阳光家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一、配售房源

阳光家园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县城爱民路北侧、朝阳路东侧,房源为10号楼一单元未配售的剩余房源。所有房源均为装修后的成品房。

二、配售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保障对象为县城城区范围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一)县城城区范围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有法定赡养关系的夫妻只能一同与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同申请,不得分拆。多个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的,应当由全体关系人通过相关程序明确与其中一名关系人共同申请;

2.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县城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以下简称城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二)县城城区范围内单身人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2.年龄需满30周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5.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中的住房和收入标准。(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1.现行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40元;

2.现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199元;

3.住房面积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年内未拥有或转让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县城城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城区,且仍在就学、服役期间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

户籍因就学迁入城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已取得城区城镇户籍时间。

(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应当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领取政策性补贴等)和私有房产。

(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解困房、集资房,已享受拆迁公有住房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或已领取政策性补贴,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者货币补贴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2.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住房)保障的;

3.参与使用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5年内在本县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拥有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三、申报地点及时间

1.申报地点:各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

2.申报时间:即时申请。

四、申请材料(提交材料)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东县住房保障申请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说明(承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离异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承诺)。

(三)家庭住房状况说明材料(承诺)。

(四)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收入证明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1.提供收入证明的单位需提供申请人前12个月每月的工资表,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并提供联系方式。所在单位注明:如提供虚假证明,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和所提供收入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关于明确全县2018年度城乡主要行业收入测算基本标准的通知》(东民[2018]28号)、《关于调整如东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人社〔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业年龄段非重症、重残的申请对象不能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每月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退休人员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出具退休工资证明。

(五)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需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证明(指全日制学校)。

(六)结婚年龄段申请对象单身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书面承诺。

(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材料、复印件部分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社区居委会审核后需在复印件上盖章。

五、审核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申请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展走访、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天。

3.街道办对申请对象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4.县民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街道办上报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联合县住建、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联合比对测算审查。最后,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

六、配售原则

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实际及以后的生活、居住方便,充分体现人居和谐。配售保障人口为1—3人户的一般在E、F户型住房中给予安排;4人及以上户一般在G户型住房中给予安排。保障人口为3人户家庭中,如有能力购买G户型住房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统筹考虑,予以安排。

实物配售采取分批进行,每批结束后下一批随即开始,直至剩余房源配售结束为止。每批根据申请对象户数和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进行选择。

保障顺序依次为:县城城区范围内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配售采取摇号选房:一是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申请人的姓氏笔画为顺序(由少到多),各申请对象(代表)依次摇号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二是申请对象按选房顺序号依次在相对应的户型中进行选房,确定房号。

七、配售价格

(一)房屋单价

1.成本价

(1)毛坯房成本均价:3124元/平方米(含税、不含装修)。

根据楼层不同,毛坯房成本价为3017-3198元/平方米(含税、不含装修),一层一价。

(2)室内装修成本价:356元/平方米(含税)。

2.市场价

因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根据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群的特定性,结合保障房的特点,房屋的结构、套型、品质、配套以及周边地段房价的基础上,评估出目前市场均价为9168元/平方米(含税、不含装修)。

根据楼层不同,目前市场价格为8794-9424元/平方米(划拨土地、含税、不含装修),一层一价。

含税不包括契税等。

(二)房价计算

1.保障面积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为:配售保障人口为1人的享受30平方米,2人的享受50平方米,3人的享受60平方米,4人及以上的享受80平方米。现有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中予以核减。

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员总数计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县城城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2.住房总价格计算方式

保障面积内为成本价,购房套型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配售价格按成本价提高50%计算。阳光家园均为成品房供应,装修成本另外单独计算,于购房时一次性结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交易时应当按购房时同地段、同时期商品住房价格和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的80%比例交纳收益金(不含装修)。

土地使用权类型:与该小区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一致,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

住房价格计算公式:

上市交易前购房总价=保障面积×成本面积单价+超保障面积×(成本面积单价×150%)+住房装修总价;

上市交易时需补交收益款=(购房时住房市场总价〈不含住房装修总价〉-上市交易前购房价〈不含住房装修总价〉)×80%。

八、相关税费等

(一)物业服务费

实物配售保障对象按领取房屋钥匙为交付日期,作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日。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自行缴纳至小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契税

每套住房按规定应缴纳的契税。

(三)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按普通商品房标准在上市交易前购房时一次性缴纳。

(四)其它费用按相关要求缴纳。

九、准入和退出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在不动产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必须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印章,在上市交易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进行回购。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立即责令退还;对违规出售、出租、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前,保障家庭仍需要符合有关住房保障条件(唯一住房),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

3.阳光家园经济适用住房为自愿购买,由各自家庭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所配售房源均为现房,在配售前均可到房源现场进行查看认可(位置、房型、质量、配套、价格等),配售对象只能参加当期配售选房。在配售前放弃选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不得再申请阳光家园经济适用住房。

政策咨询电话:0513-81906022(如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如东县长江路27号(县住建局七楼)

监督电话:81908880、81908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