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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住房保障服务指南系列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来源: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字体:[ ]

如东县住房保障服务指南系列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一、保障范围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目前执行的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199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目前执行的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40元)

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

县级为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

住房面积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社会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二人家庭40平方米、三人家庭6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保障补贴标准: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为11元/平方米·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9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5元/平方米·月。按照经审核认定拥有的计算内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补贴租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发。

三、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有法定赡养关系的夫妻只能一同与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同申请,不得分拆。多个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的,应当由全体关系人通过相关程序明确与其中一名关系人共同申请。

投靠子女取得县城城区户籍的居民,不能单独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被投靠子女的共同申请人。

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家庭成员中有非申请所在地城镇户籍的,但其在申请所在地实际居住且满3年,可纳入保障范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年内未拥有或转让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在本县转让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孤儿年满18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计算面积内所拥有的住房:

1.私有房产;

2.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因离婚析产二年内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5.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6.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住房)保障或者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及面积补贴,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住房)、集资房,拆迁私有、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已领取房改政策性补贴等;

7.参与使用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如东县住房保障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说明(承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离异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承诺)。

(3)家庭住房状况说明材料(承诺)。

(4)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收入证明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①提供收入证明的单位需提供申请人前12个月每月的工资表,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并提供联系方式。所在单位注明:如提供虚假证明,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②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和所提供收入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关于明确全县2018年度城乡主要行业收入测算基本标准的通知》(东民[2018]28号)、《关于调整如东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人社〔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业年龄段非重症、重残的申请对象不能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每月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退休人员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出具退休工资证明;

(5)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需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证明(指全日制学校)。

(6)结婚年龄段申请对象单身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书面承诺。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材料、复印件部分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社区居委会审核后需在复印件上盖章。

2.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就申请家庭的户籍状况、房产状况、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以及资产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实际居住地小区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出具公示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一并报送镇区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集中报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镇区政府(街道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镇区政府(街道办)应重新调查核实。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联动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由县民政部门扎口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性资产进行比对测算审查,并提出比对测算审查结论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具体比对测算审查的操作规程为:

一是通过与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动,根据家庭成员每月缴纳养老保险的数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比对测算家庭人均月收入。

二是通过与公安、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动,核实申请家庭财产性资产。与公安部门联动,核实申请家庭机动车辆、户籍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联动,核实申请家庭工商注册情况;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动,核实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5.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在县网站等相关媒体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二)县、镇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通过批准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的低保及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一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认定人均房产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予以保障,不进行实物配租。

原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未退回的,只能享受差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五、租金标准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5%直接缴纳租金。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直接缴纳租金。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免缴租金。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的租金,可根据县、镇区政府明确的标准予以确定。

六、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对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每年10月20日前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应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民政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性资产进行比对测算审查,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实行梯度退出。承租对象收入、住房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档次;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在承租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限期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6.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9.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10.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政策咨询电话:0513-81906022、81906029(如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如东县长江路27号(县住建局七楼)

监督电话:81908880、81908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