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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 是否影响夫妻双方利益?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19-02-11 字体:[ ]

点题人:县城居民卢小波

点题内容:今年起,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意味着买卖、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合同上只有一个名字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姻关系审查。县城居民卢小波前天向记者反映,他婚后跟妻子买了两套房,其中有一套房子写的妻子一个人的名字,前段时间妻子娘家急着要用钱,妻子就把房子卖了,并一个人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卢小波表示有些不乐意,他说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过户时只有一方在场,这样处理房产合法吗?

首问负责记者:吴慧

对此,记者采访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律师。据了解,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按照以往政策,当卖房、抵押时,房产部门会去查验其配偶(隐性共有产权人),如果确认是婚内购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须经过夫妻两人共同同意。而且,2010年后对于不动产登记只认合同上的名字,若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登记。然而,从本月开始,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再提供婚姻状况材料。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除外。

“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作为家庭外的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进行干预,也不得进行干预,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员张翠解释说。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晖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因此,他也建议对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夫妻共有的,应及时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把共有人及其产权份额明确下来,记载入登记簿,规避产权不明引发的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