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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相关问答
来源:扶海人社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1-17 字体:[ ]

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现整理了下面8个高频率问题来答疑解惑:

1、问: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分别是多少?

答:(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县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县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执行。

2、问: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范围是多少?

答:申报范围: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3、问: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时间是多少?

答:2023年1月12日起至 2023年3月6日止。

4、问: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对象是谁?

答:各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5、问:参保单位如何申报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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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以下简称“网办大厅”)提供了强大的网上申报功能支持,用人单位均可通过“网办大厅”的基数申报模块便捷操作。因目前正值新冠感染高峰期,为避免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故本次年度基数申报原则上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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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4)行政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组成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一致。

7、问: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494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042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8、问: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本次申报的年度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到12月。

(2)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申报。

(3)用人单位在填写申报材料时,应如实、准确填写2022年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数。2022年内进入本单位,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职工,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县参加工伤、失业)的省属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工资。

(5)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数申报请按照医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单独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6)各单位在输入职工年度工资收入前,须仔细核对职工的基本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表》,至县社保中心办理更正或变更手续。

(7)为及时更新缴费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须核对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银行账户等基本情况,如有差异,请及时填写《参保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表》至县社保中心进行变更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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