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在你身边 > 调结构
关于印发如东县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07-07 字体:[ ]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各下属事业单位,各挂靠社团:

现将《如东县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开展工作。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如东县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当前,人民群众汽车消费投诉争议仍是民生热点之一,为有效解决家用汽车消费纠纷,减少投诉举报,保障人民群众汽车消费安全,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消费需求,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企业监管,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重服务、严监管、保安全、护民生、促发展”职能定位,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解决汽车销售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整车销售、零配件及售后服务质量提升,合力打造“公平透明、安全优质、保障有效”的家用汽车消费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汽车消费满意度指数。

二、工作目标

以汽车销售企业(4S店)为主要对象,以家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为重点,在流通领域内围绕汽车及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服务价格、广告宣传、汽车“三包”、缺陷召回等问题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销售欺诈、虚假广告、价格违法等行为,严厉查处汽车销售、售后服务、汽车零配件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汽车“三包”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以下6种违法行为:

1.汽车消费和汽车维修服务中存在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2.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3.在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中隐瞒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用副厂产品冒充正厂产品,旧配件冒充新配件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4.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车辆保险、强制装潢、强制上车牌照、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等行为;

5.不遵守汽车“三包”规定,对符合规定应予以退、换车或主要部件的,不予退、换等行为;

6.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以传统媒体(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自媒体、户外、销售场所等为重点,加强汽车广告及宣传的巡查监管力度,强化汽车虚假违法广告监测,重点查处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行为,维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和公平选择权,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市场秩序。(责任部门:综合监管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各分局)

(二)严查汽车销售合同违法行为。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强化汽车销售企业(4S店)合同监管,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包括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汽车销售合同行为,切实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部门:综合监管科、各分局)

(三)强化车辆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加强流通领域家用汽车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制动液等车辆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抽查信息,发布消费警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涉及本部门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及其他单位的,依法及时移送违法线索。(责任部门:质量监管科、综合指挥中心、各分局)

(四)开展价格及不当竞争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汽车销售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如汽车售价和代办费、服务费、售后维修保养等);是否强制加价搭售(如车价之外加价收取款项、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车用附件、汽车保养服务等);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如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虚构车辆原价虚假打折等);重复收费行为;是否强制消费者接受金融、保险等服务价格(如购买指定车辆保险、强制上车牌照、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责任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各分局)

(五)做好汽车消费投诉举报处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完善家用汽车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职能,建立家用汽车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做好汽车消费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对比工作,开展投诉举报处置结果满意度测评工作,提升消费者对消费维权的认同感、满意度。(责任部门:综合指挥中心、县消费者协会、各分局)

(六)开展汽车销售违规行为执法。加强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检查执法工作,做好涉及汽车消费的诉转案、举报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通过互联网、媒体报道、自媒体等渠道主动关注、收集汽车销售违法案件线索,分析锁定执法重点,集中力量办大案要案。定期曝光查处的汽车销售违法典型案例,实施信用惩戒,将汽车销售违法案件处罚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汽车销售企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责任部门:综合指挥中心、综合监管科、各分局)

(七)强化汽车“三包”与召回监管。督促各地应认真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督促汽车销售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做好家用汽车“三包”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反“三包”规定行为。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发布的汽车召回公告,做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销售企业应召尽召。开展汽车消费缺陷信息监测,通过消费投诉举报、新闻报道、舆情监测、设立缺陷信息监测点等途径,收集整理分析汽车缺陷信息,为汽车召回提供有效依据,保障汽车消费安全。(责任部门:质量监管科、各分局)

四、时间安排

家用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自6月10日起,至7月9日结束,为期一个月。各分局应迅速组织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调查摸排本地区汽车销售企业,建立监管台账,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做好与质量监管科工作对接。县局各责任部门统筹指导工作开展,分析汇总工作情况。

机关相关科室(直属机构)及基层分局于7月16日前,报送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表(附件1),全面总结各项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好的经验和做法等。适时开展回头看,巩固专项检查工作成果,建立并完善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减少汽车消费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流通领域家用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工作举措,是切实解决社会关切热点问题的需要,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守护市场秩序的要求。要统一思想,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多措并举,强化工作举措。各地要在掌握汽车销售企业底数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日常巡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将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汽车品牌及销售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约谈汽车销售企业,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诚信经营理念,推动汽车销售市场经营环境持续向好。

三、合力推进,深化部门合作。县局相关科室要加强与当地商务、发改、工信等部门工作联系,推动建立汽车销售企业联合监管工作体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在汽车消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合力推进汽车销售行为规范化,市场秩序化,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家用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件专项检查统计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