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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22 字体:[ ]

谭燕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四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1月2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明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将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提案中您提到的四轮电动车,俗称“老年代步车”即为低速电动车,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纯电动汽车”不是同一种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纯电动汽车”国家标准委已经制订了国家标准(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2016年的4月14日国家标准委在其网站上针对“小型四轮电动车”(或称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拟立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主管部门是国家工信部,起草单位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2019年3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申请立项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等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1日。目前,离标准的正式出台还有一段时期。

(一)我局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是加强电动车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抽检电动车质量抽检80余批次,立案查处20起,罚没款21.19万元。其中,查处一起伪造厂名厂址电动代步车案件,罚没10万元。

二是加强电动车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前后对电动车经营业主200余户开展七次行政约谈,签订承诺书,规范电动式经营市场秩序。行政约谈中要求经营必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实告知电动汽车(代步车)上牌上路、行驶区域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购买中的知情权。

三是积极调处电动车消费纠纷。针对电动车消费纠纷,我局与公安部门联动调处,积极有效化解矛盾,就一起群体性消费纠纷(代步车)予以妥善处置,采取退车、置换补贴等方式,及时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8万元。

(二)下一步的管理措施

一是突出规范,推动加快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上级加快制定完善电动车产品相关质量、安全标准,明晰产品准入的信号灯。分档建立电动汽车等细分产品的质量标准,严格产品的市场准入,斩断“黑产品”入市的主渠道。同时,及时跟进国家标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制订情况,做好国家新标准宣贯工作。

二是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立足职能,针对主体违法、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要快速反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三是完善机制,加强对经营行为的联动监管。保持对经营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高压,在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上下游环节协同监管,合力整治。在摸清辖区内经营主体,区分经营行为和性质的基础上,依法明晰监管环节和监管责任,联动公安部门,完善抄告转办、协同处置机制,系统衔接,综合治理,从源头有效规范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是强化引导,加大消费维权教育。通过消费提示卡、消费教育学校等多载体、多形式开展消费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选择到正规商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五是突出自律,推动行业诚信经营。通过一批典型案件的查处,综合运用轻微违法行为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模式,着力规范一个行业。充分引导行业经营者正视商业信誉,立足长远发展,强化经营自律,推动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探索构建电动车经营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综合开展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开展分层分类监管,推动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