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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如东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6-11 字体:[ ]

一、实施背景

城市建筑垃圾包括渣土、建筑垃圾和装潢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属于再生性资源,在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依据2017年南通市颁布实施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如东实际,制定新的《如东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二、基本内容

本《办法》共计七章四十四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东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1.总则部分。主要是明确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的概念和定义;明确城市建筑垃圾要实行收费制度,只有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单位才能负责本县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实施。

2.建筑垃圾排放。主要是明确了产生的建筑垃圾如何处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消纳中转、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3.建筑垃圾运输。主要是明确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4.建筑垃圾消纳。主要是明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布点、建设和设置等要求。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主要就是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过程中部门职责,明确违反本《办法》后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说明

1.该《办法》主要依据是《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实施单位必须是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单位,该单位必须设置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根据市场化调节价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有偿使用费。

3.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办法》实施后,县城管局将根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全力保障城市建筑垃圾收费制度能切实落实到位。


相关链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