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袁嘉翊 姜宁惠)近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县人民法院今年宣判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某应归还徐某借款本金19万余元。因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责令蒋某到庭接受执行谈话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且未到庭。因未发现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诉人发现蒋某在某餐厅就餐,遂向执行110报警。执行干警前往餐厅找到蒋某,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对其采取搜查措施。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蒋某在案件执行期间财付通账户有大额资金流水,但其未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但蒋某此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将蒋某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后自诉人为尽快收回借款,在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意见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认为蒋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判处相应刑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后,蒋某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其已将上述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综合考量蒋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后,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蒋某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悔过。
“缓刑的适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陆昊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陆昊告诉记者:“本案中,执行法院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最终促成该案履行完毕,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2021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共判决“拒执罪”自诉案件9起。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建立“自诉与公诉并行”的拒执打击模式,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