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通讯员 陈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统一登记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不符的,国家给予五年过渡期,可以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我县按照原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抓紧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1、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的企业
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由于这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也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需要调整组织机构的企业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应当将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调整为股东会(股东),由原权力机构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股东)之后,再由股东会(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或者决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相关手续。
3、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对企业的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且未依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