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县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水价的政策解读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0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执行差别水价的文件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于2016年2月2日出台了《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要求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有化调整的促进作用。可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

二、我县对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水价的标准

县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关于2018年度全县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水价的通知》(东发改[2018]123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使用量)至2019年6月30日,对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确定为“红色”等级的20家企业和“黑色”等级的66家企业执行差别水价,“红色”、“黑色”等级的企业随自来水水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0.6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

三、高污染企业名单的确定

由县环保局每年对企业环保信用进行评价,根据公布结果,公布“红色”、“黑色”企业名单,每年根据公布的名单对收费对象进行调整。

我县国控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江苏省环保厅公布的评级结果为准,对评为“红色”、“黑色”等级的国控企业同样执行差别水价政策,征收期为今年省环保厅公布国控企业评级结果当月始至明年公布国控企业新评级结果当月止。

四、差别水价的征收方式

供水企业在水费征收过程中负责加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并随原到户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一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自备水源企业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县政府委托县水务局负责征收。

五、做好差别水价的征收和宣传工作

各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差别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差别化水价水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差别化水价水费足额征收,并在每年六月底前,将各镇(区)差别化水价水费征收情况,上报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