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农委 发布时间:2018-04-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做好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8年2月23日正式印发。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深入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巩固“263”专项行动成果。

(二)及时将工作重心从“被动治污”向“主动管控”转变,建立健全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属地政府责任、养殖场(户)主体责任、部门服务保障责任和协调督办责任的有效履行,坚决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发生,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二、《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

坚持治理与监管并重,突击行动与长效管理并重。通过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堵疏并举形成整治合力,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污染直排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养殖模式,不断提升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以绿色发展引领生态振兴,持续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巩固关闭拆除成果。加强禁养区内已关闭拆除养殖场(户)的监管,坚决杜绝复养回弹。

(二)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开展中小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监督已整治的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无直排。2018年6月底前基本杜绝小散户直排现象,2018年底前列入治理的重点村全部完成治理任务。到2020年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户)治理完成率达到98%以上。

(三)严控畜禽养殖总量。到2020年,全县年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00万头以内,生猪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0%,羊存栏20万只。

(四)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四、《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县、镇(区、街道)、行政村三级监管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管理、镇村日常巡查、养殖主体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网格化监管工作格局,积极推进养殖污染治理,实施监管长效管理。

各镇(区、街道):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畜禽产业健康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工作机构、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落实;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负责辖区内违规新建养殖设施拆除;组织村级防疫员参与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户建设治理设施;配合县有关部门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安排专项资金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供保障。

各村(居)委会:建立工作台帐,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督促养殖户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制止并报告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新、扩建养殖设施和污染直排行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养殖行为。

县农委(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畜禽污养殖染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开展专项督查考核。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收集整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交办和督办。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环评审批。

县环保局:依据职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粪污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责令关闭或拆除。

县国土局:负责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畜禽养殖用地进行管理,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县水务局:牵头落实“河长制”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周边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补助资金;及时按要求拨付相关资金。

县作风效能办: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治理成效、长效管理等进行督查。

五、《实施意见》制定的工作措施

(一)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格化”管控机制。建立县、镇(区)、村(居)三级监管体系,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二)建立准入制度,严禁新增总量。坚持源头管控,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严格审查,要依法依规落实建设申请、选址、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准入制度,从严管控。

(三)坚持堵疏结合,控减养殖规模。按照“锁定基数、逐年控减”的工作要求,加快养殖业内部结构调整,缩减生猪养殖总量,自2018年起每年控减养殖总量的8%,重点是削减养殖密集区生猪总量,到2020年全县生猪存栏控制在100万头以内。

(四)规范用地管理,严治私搭乱建。禁养区内违法用地私搭乱建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牵头,会同国土、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纳入违章建筑处理,立即拆除。限养区、适养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关闭或拆除。

(五)加强科学指导,实施综合治理。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培训,积极引导养殖场转变畜禽养殖方式,改进养殖工艺,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

(六)强化督查考核,严肃问责问效。县作风办、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随机抽查和定期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和全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效能督查,,把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长效监管工作列入县对镇区整体目标和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

六、《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区和县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二)协调联动,致力长效。各镇区、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动执法,强化监管,细化目标,制定标准,明晰责任,明确主要责任人,强化考核、加强指导。

(三)加大资金扶持。要积极整合各级财政资金进行扶持,并将综合治理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

(四)宣传引导,维护稳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全民发动。要发挥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坚持党员干部带头,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促进整治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