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3-19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612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712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环境保护税法将在20181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走过了6年立法之路、历经了两次审议。这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排污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将迎来我国现行征收的第19个新税种。

一、环境保护税开征的重要意义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充分说明,环境保护税的立法与实施,是落实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战略路径。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大行动纲领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指南,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应对环境污染的重大举措,着力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法律地位不高、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环境保护税法》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地方税种,是地方税体系的丰富与发展,在地方税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三)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决策部署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税的法定减征情形,充分体现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功能,将倒逼企业从被动治理向主动治理转变,以增加环保投入实现达标排污,降低税负;同时,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以全面淘汰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增长与转型、经济与生态、建设与民生的良性互动。

(四)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强化环境治理财力支持、体现绿色财政导向的重大改革措施

一方面,环保税开征以后,征收范围的细化、执法刚性的强化以及鼓励地方上调征收标准等因素,一定时期内,将带来环境保护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将环保税收入全额留归地方政府支配,为地方开展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加稳定、有力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环保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日益深入、全民环保意识的普遍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环保税收入将呈现从逐步上升到逐渐下降的∧V)的发展特征,从而充分体现环保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绿色财政的正向引导作用。

二、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内容

环境保护税是典型的功能性税收,有较强的调节性作用。我国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环境保护进入高压期的时点选择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谓恰到好处。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共5章,28条基本规定。环保税立法,总体上遵循了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

(一)环保税的征收对象。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居民个人不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应税污染物有四大类,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由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对于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情形,可以不缴税。

(三)环保税的征收标准。环保税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进行征收,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考虑地方环保治理的需求,授权给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和调整。我省人大常委会122日表决通过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分为三档,南通市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均为全省第三档(最低)税额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适用4.8元每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5.6元每污染当量的税额标准。(备注:1.全省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每污染当量4.8元。2.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每污染当量5.6元。)目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施工工地扬尘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省政府也在制定过程中。

(四)环保税的征管模式环保税法明确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按季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监测管理,明确未列明畜禽种类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

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1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12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

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12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本决定自201811日起施行,同时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