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惠农政策
(一)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015年省财政安排省水利工程建设资金36.75亿元,重点支持新一轮淮河治理、太湖治理、长江治理、沿海水利等重点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泰州引江河二期工程,继续实施黄河故道水利中泓拓浚、输水支线治理、灌区改造等工程建设,为有效提升我省防洪保安和水资源供给能力,逐步改善水资源、水环境与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1.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2015年省财政安排小农水建设资金9.56亿元,主要用于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省级配套,重点支持各重点县开展小型水源、灌溉渠系、高效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我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总投资4682.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400万元、省级财政1400万元,县级以下配套1882.5万元。按照我县实际情况,县级财政配套940万元,其余为镇村配套。我县在岔河、洋口、马塘3个镇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灌溉面积4.79万亩。通过更新改造灌溉泵站22座,衬砌渠道183.823公里,暗渠5.752公里,渠系建筑物12736座,机耕路8.04公里,改善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基础条件。
2.农村河道疏浚整治。2015年省财政安排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5.3亿元,依据规划对全省农村河道疏浚和村庄河塘整治予以补助、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等,综合整治县级河道38条、乡级河道463条,疏浚整治农村河道土方3亿立方米,以整治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要求,实行集中连片治理,整乡整村推进,提高和恢复河道功能,同时加快建立健全河道管护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我县2015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省级补助13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000万元。涉及我县13个镇区,共疏浚农村河道与沟塘974条段,总长度1003公里,总土方量415方。
(三)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继续对种粮农民给予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82.8元。
种粮补贴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补贴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7天;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户上交费用。
2.农作物良种补贴。2015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花生(大田)良种补贴政策。具体政策为:按照上述农作物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每亩10元的标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3.农机购置补贴。2015年省财政安排1.5亿元,支持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对列入2015年中央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的农机具实行定额补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9个品目,根据上级要求我县不缩小或者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15年省财政安排9.2亿元,用于推动全省各地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我县政府采取的是堵疏结合的办法,坚持“一手抓禁烧禁抛(堵)、一手抓综合利用(疏)”,按照“1+X”(即以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其他多种利用形式为辅)的模式,大力实施以肥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的“五化”综合利用工程,基本形成集“收、储、运、用”为一体的秸秆综合利用体系。我县按照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标准20元/亩,直接补助农机作业手。全县着力形成“组有临时堆放点、村有集中堆放点、镇有收贮中心”的秸秆收贮利用体系,按主要作物面积适当补助镇区用于堆放点的土地流转费,主要作物面积10万亩以上镇区补助4万元,10万亩以下镇区补助2万元。
2015年省财政安排2.35亿元,支持农产品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及风险评估;补助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等认证的单位发展优质农产品等。
2015年省财政安排20.57亿元,以“无偿+有偿”的方式,支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物质装备和技术水平,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2015年省财政安排2.7亿元,作为中央粮食高产创建项目省级配套资金,支持水稻、小麦、玉米等万亩高产示范片建设,确保粮食安全。
1.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我县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6个,分别为双甸镇、丰利镇、新店镇、马塘镇、洋口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栟茶镇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开发总任务4万亩,总投资5303.47万元,其中财政资金5200万元,自筹资金103.47万元。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实施良种繁育,支持土地复垦、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支持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促进粮食增产丰收,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2.支持沿海滩涂垦区建设。我县2015年沿海滩涂垦区配套项目3个,分别为如东掘东垦区东安闸村种植配套项目、如东环东垦区环农村养殖配套项目、如东掘苴垦区外向型开发区种植配套项目,开发总任务1.5万元,项目总投资1529.94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1500万元,自筹资金29.94万元。2015年度沿海滩涂垦区配套项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县财政配套资金根据各自财政保障能力自主确定。鼓励乡村集体、农村能人大户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3.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县2015年产业化经营项目3个,分别为如东县年储40000箱条斑紫菜保鲜新建项目、如东县年出栏10000头生猪生态养殖扩建项目、如东县1500万尾南美白对虾设施养殖改扩建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441万元,县配套49万元。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扶持的方向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带动农民增收。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构建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从2015年开始,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5.支持农业科技推广。逐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投入的比重。2015年全省综合开发资金4%左右投向农业科技推广,主要由县级农技推广部门承担推广项目,培训农民掌握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新品种。以后按需求加大农业科技推广的比重,进一步提高综合开发科技含量,提高农民科技种田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积极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从2010年起,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村均10万提高到12万(含划入“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专户”的五保户供养经费村均2.5万),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新增转移支付2.16亿元。二是合理界定村级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村干部报酬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等管理和服务支出。原五保户供养划入社会保障制度范畴。三是建立村级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具体调整工作由县(市)政府负责,省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县级标准人均财力水平,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以奖代补。四是加强对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和完善村级经费县级专户管理制度,村干部报酬全部实行一折通发放,村级其他必要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制管理,推行村账镇记制度,健全村级经费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等。
(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为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由农民筹资筹劳投入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水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等。跨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投资投劳由农民负责。民主评议不规范、筹资筹劳超标准、违规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
按照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行政村选择奖补单位,既保证一定的受益面,又保证适当建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突出奖补资金使用重点。当前和今后几年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村内道路建设,加快改善农民出行条件。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注重发挥群众现场监督的作用。县级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项目竣工设立标识牌,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村级组织增加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部门(单位)支持、村企挂钩帮扶等,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十一)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要求,为加快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按照《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农桥项目库管理,继续推进规范化管理。根据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要求,按照省支持农桥建设的定点、定位、定建设内容(改建、新建)、定建设规模(结构、长度、宽度)、定投资规模的“五定”等标准,实地勘察,确定需要新建、重建的农桥,以县为单位由省统一建立农桥建设项目库,实行省、市、县三级动态管理。
(十二)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费率标准及保费标准
2015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55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22元/亩;蚕每张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张;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70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24*2.5元/头;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为20元,保险费率6%,保费为1.2元/只; 钢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3%,保费为90元;塑料薄膜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18%,保费为108元;棚内作物(蔬菜瓜果)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0元;山羊每只保险金额为45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36元/只。
(十三)农业保险保费分级负担办法
保费负担方式:①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各级财政补贴70%,参保户负担30%,即水稻、小麦、油菜各级财政负担15.4元/亩,参保户负担6.6元/亩;②蚕茧各级财政补贴60%,即财政负担12元/张(其中省财政补贴6元、县镇财政补贴6元),参保户负担40%,即每户负担8元/张;③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负担保费20%,即财政负担56元/头,参保户负担14元/头;④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承担保费的20%,其中,参保户的育肥猪按4.8*2.5元/头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年,年交保费12元/头;⑤对蛋鸡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承担保费40%,即财政负担0.72元/只,参保户负担0.48元/只;⑥对钢架大棚(含作物)保险,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参保对象负担127.2元/亩,其中钢架大棚36元/亩,塑料薄膜43.2元/亩,棚内作物48元/亩);⑦对山羊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负担保费40%,即财政负担21.6元/只,参保户负担14.4元/只。
二、科技、教育惠民政策
继续安排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及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项目、重大载体和重大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规模优势,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继续安排光伏发电项目省级电价补贴资金,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比重。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创新支持方式,明确投资方向,突出支持重点,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进一步突出支持重点,建立完善多元化、分层次的扶持政策机制,对重大领域的基础性、公益性、平台类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服务业项目,通过市场化手段予以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发展服务业方面的主体作用。改变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除公益性项目补助、兑现既定奖补政策外,退出对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支持,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采取风险补偿、融资增信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建立考核奖励、信贷引导、股权投资联动的市场化扶持机制,增强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效应。
重点继续支持徐圩防波堤、铁路、内河水运、江苏大剧院等重大项目建设;改革铁路建设资金拨付方式,省财政支持铁路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注入铁路建发展基金,具体拨付时与铁路建设进度、融资情况相挂钩;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在省级重点工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探索采用规范的PPP投融资模式。继续加强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重点支持普通公路、内河船型标准化建设、内河航道建设、养护及债务资金偿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从高速公路加价款中筹集资金以及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
(四)支持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
继续安排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非处方药等县以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和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项目。
(五)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是为了支持和培育、壮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而设立的。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以资助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加强了对国际创业园、专业孵化器的支持。重点项目全部安排支持国际创业园、专业孵化器;进一步突出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培育。近年安排的项目,近一半是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集中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培育。近70%的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有望成为未来新增长点的领域。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申报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业园内注册经营。
2.需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原则上属于《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确定的范围。
3.项目目标产品明确、具有自主品牌、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能进入中试阶段或小批量生产,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前瞻性战略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的研发设计、商业模式创新、物联网服务、云计算等能够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向研发和服务两端延伸的项目。
5.优先支持有发明专利授权、R&D投入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天使投资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及第三届产学研展洽会期间签约的项目。
6.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限额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评审,确定项目并公示。公示后,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再拨付的项目实施单位。
(六)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
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提升我省金融业总体实力。继续通过财政引导政策,吸引全国总部性金融机构在我省集聚,发展壮大金融业总体规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科技银行、科技保险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健康规范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广覆盖的金融组织体系。
2.完善财政引导政策,加大对薄弱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效整合财政政策和专项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信贷、担保和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金融机构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等薄弱和重点发展领域。三是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落实财政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相关政策,鼓励省内企业通过新三板、省内股权交易市场等实现股权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扩大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积极推动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七)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为加快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产业对接,加速推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省财政安排省级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13.5亿元。一是突出成果转化环节的研发创新,重点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突出产业前瞻部署和科技先导作用,重点支持处于产业高端环节、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产品;三是突出“一区一战略产业”布局,重点支持技术领先、发展质态好、有望成为行业技术领跑者的创新型企业。
(八)支持开展重点研发计划
安排重点研发专项6.37亿元,按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三类项目组织实施。重点解决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其中,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以加强战略高技术前瞻部署、优化区域产业创新布局、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支持重点,同时优先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展前沿技术研发,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研发。省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重点加强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农业高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关键技术创新,突出粮食丰产增收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为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省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主要围绕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社会公益类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大力实施社会发展重大科技示范工程,着力提升科技惠民的能力和水平。
(九)支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
安排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5.3亿元。按科技设施、联合载体等两类项目组织实施。科技设施类项目主要对于科研基地、科技服务载体与平台、企业研发机构进行支持。联合载体类项目主要支持产学研联合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围绕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重点工作,按照“一区一战略产业、一县一主导产业”的战略布局要求,支持我省已认定的省产学研产业协同创新基地所在的省级以上高新区(园),依托海内外一流高校院所,共建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各基地差别化集聚创新资源,错位发展,以创新资源的集聚带动产业集聚,促进创新要素与产业要素紧密结合,建设各具特色的创新集群和产业集群,探索以产学研协同创新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新途径。
(十)巩固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和作业本,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义务教育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零收费”。并从2013年秋季新学期起,每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新华字典》。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7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
(十一)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我省已建立起从幼儿园到大学,立体式、全覆盖的政府扶困助学体系。
1.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政府
对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扶困助学制度。2012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面为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总数的8%。我县少体校、逸夫特殊教育学校资助面达100%。
3.继续对普通高中教育实施扶困助学制度。今年春季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提高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为10%。
4.继续对职业教育实施助学制度。(1)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2)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今年春季起调整为每生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0%。
三、民政、就业、社保、医疗卫生、计生惠民政策
(一)民政事业
1.残疾军人抚恤补助金。享受对象: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在职 |
在乡 |
一级 |
因战 |
52360 |
57560 |
因公 |
50700 |
55258 |
|
因病 |
49040 |
53531 |
|
二级 |
因战 |
47380 |
51804 |
因公 |
44890 |
50653 |
|
因病 |
43210 |
50077 |
|
三级 |
因战 |
41570 |
48926 |
因公 |
39070 |
46048 |
|
因病 |
36590 |
43170 |
|
四级 |
因战 |
34070 |
40292 |
因公 |
30760 |
34536 |
|
因病 |
28260 |
32809 |
|
五级 |
因战 |
26620 |
31658 |
因公 |
23270 |
28780 |
|
因病 |
21610 |
25902 |
|
六级 |
因战 |
20800 |
23024 |
因公 |
19680 |
21297 |
|
因病 |
16630 |
18419 |
|
七级 |
因战 |
15800 |
17844 |
因公 |
14140 |
15541 |
|
八级 |
因战 |
9970 |
12088 |
因公 |
9130 |
10361 |
|
九级 |
因战 |
8290 |
9785 |
因公 |
6650 |
8634 |
|
十级 |
因战 |
5820 |
8058 |
因公 |
4980 |
7483 |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享受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标准 |
25902元/年 |
23024元/年 |
20146元/年 |
3.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烈士褒扬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5.烈属一次性慰问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6.烈属慰问金。享受对象: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标准:每人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50%发给慰问金。
7.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抗日战争 |
解放战争 |
新中国成立后 |
标准 |
22448元/年 |
20722元/年 |
18995元/年 |
8.复员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标准: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30元。
9.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75元。
10.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原病未治愈或复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75元。
11.丧葬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残疾军人按死亡当月抚恤补助标准增发12个月。其余对象为死亡当月标准的6个月增发。
12.护理费。享受对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一至二级 (因战因公) |
三至四级 (因战因公) |
一至四级 (因病) |
28780元/年 |
23024元/年 |
17268元/年 |
13.复员(老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30元。
14.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元老年生活补助。
15.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且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标准:从2011年7月1日,每人每月270元。
1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对象:被我县批准入伍,并在部队被授予军衔的义务兵。标准:2014年度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3260元。被我县批准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为,在校专科生、已毕业的专科生、在校本科生、已毕业的本科生分别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50%、50%、60%。
17.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县户籍现役军人和驻军官兵。标准: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40%、50%奖励。
18.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享受对象: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补助标准:目前城镇每人每月580元,农村每人每月420元。以镇(区)为单位人均月补差水平分别不得低于290元,210元。
19.物价补贴。享受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标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达到3%至5%之间时,前4类对象补贴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第5类农村对象补贴当月农村低保标准的1/12。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达到5%及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再增加50%。
20.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城镇“三无”老人;4.孤儿;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6.7-10级在乡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7.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8.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结算方式:1至7类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本县就医,凭医保卡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签约认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窗口当场结算,实现即时救助;转县外就诊的,按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程序进行结算,实现同步救助。救助标准:1.重点优抚对象、退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本年度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年补助封顶线为45000元。2.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低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本年度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年补助封顶线为45000元。3.门诊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每人日封顶线为25元。第8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成年人经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居民家庭,患者本人可申请医疗救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本年度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人补助金额年封顶线为45000元。
21.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享受对象: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享受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因患重大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22.老党员生活补贴。2015年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党老党员600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入党老党员450元/月,享受民政抚恤补助老党员150元/月。
23.尊老金。2015年标准:80—89周岁60元/人.月,90—94周岁80元/人.月,95—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330元/人.月。
24.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民办养老机构须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经县财政、民政部门核查床位和入住人数后给予补贴。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须经所在镇同意,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经县财政、民政部门核查床位和入住人数后给予补贴。建设要求:农村人口为5万以下、5-8万、8万以上的镇(区)所建敬老院床位分别达到200张、250张、350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总床位数的50%以上。推进措施:建立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统一的建设补助制度,标准为新增床位3000-5000元/张、置换床位1000-3000元/张。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制度,标准为50-80元/张、月。
25.敬老院建设补助。补助对象:县内所有农村敬老院。享受标准:200张床位以内敬老院,达一星、二星、三星级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补助;超过200张床位并达一星、二星、三星级标准的敬老院,分别给予7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补助。2014年底前、2015年6月底前、2015年底前申报验收合格的,分别按照各自补助标准的100%、90%、80%予以兑现。星级敬老院每年复查一次,保持星级标准的,按考核结果相应给予5万元—15万元奖补资金。2015年底之前未通过星级敬老院验收的,将不得享受国家、省、市县各类项目建设补助。
26.特殊困难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60岁以上低保、优抚对象,百岁老人。购买标准:每人一份,每年40元。
27.困境儿童。保障对象: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重残和重病的未成年人等。保障标准:孤儿,按照不低于本县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1650元/月、分散990月/月。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确定。重残等对象,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
28.农村五保供养。享受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享受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明确为719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明确为6530元/年。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29.孤儿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明确为1650元/月;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明确为990元/月。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确定为14210元/年。
(二)支持就业、再就业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对象:自主创业的城乡失业人员;城乡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且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失业期间创业创办的实体;实体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等。合伙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应由1名及以上投资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愿协商且以合伙经营形式创办的企业;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企业在申请贷款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当年在岗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银行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贷款银行对合伙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合计不超过60万元;贷款银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可根据认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担保机构视反担保情况而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办理续贷手续,借款人(企业)每次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具体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企业)双方商定。贷款利率、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也可按国家规定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对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的,由县财政给予奖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作为微利项目;注册资本60万元以内(含)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个人贷款作为微利企业。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初次贷款、第二次贷款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或逾期贷款不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借款人(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符合财政贴息的个人、企业,携带利息单等相关材料,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年底前到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贴息。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如东县内农村劳动力。补贴条件及标准:一般岗位通用技能培训,通过短期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一般技术工种培训,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短期电脑培训,奖补标准为600元/人);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期不得少于40天。紧缺工种、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培训期不得少于40天。
3.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助标准。补贴对象:省外来如东务工劳动者。补贴标准:通用技能培训补贴200元∕人;一般操作技能培训补贴400元∕人;高技术含量培训补贴800元∕人。
4.城乡创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标准: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按每人400元标准补贴到定点培训机构。
5.职业介绍补贴。补贴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中载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之一的下列原县属全民、集体企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此次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原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此次不列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我县公布的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补贴。 企业单位参加高校毕业生赴外招聘活动补贴。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如东县各类企业单位:1.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技术管理岗位;2.参加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的赴外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3.吸纳工程技术类等我县经济发展急需人才、吸纳如东籍优秀毕业生的企业单位优先。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安排招聘场地,进行活动宣传,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统筹安排列支。1.省内招聘活动:由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安排活动期间参会单位的交通、食宿,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统筹安排列支。2.省外招聘活动:参会企业单位享受每场招聘活动不高于3000元/家的经费补贴,由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统筹安排列支,用于支付活动期间参会单位的交通、食宿、场地、宣传等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经费补贴的部分由参会企业单位自行承担。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对象:1.纳入国家级、省级见习基地管理的见习人员;2.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1.见习人员每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800元/月;2.见习人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见习基地按见习学员实际见习时间享受实习费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4.以上补贴所需经费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筹发放。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条件: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录用备案,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金额补贴,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各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用首次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办理录用备案,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给予个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期限:按照各单位实际招用人数、以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个人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大病救助部分给予金额补贴。个人社保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条件:各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录用备案,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期限:补贴一次性发放,每人2000元,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
8.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各项补贴。补贴项目:一、创业成功奖励。(一)补贴标准:我县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二)享受的条件:1.在本县范围内创业的城乡失业人员或毕业年度内大学生;2.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初始创业补贴。(一)补贴标准:(1)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一次性给予初始创业补贴,我县补贴标准为2000元。(2)对城乡无业残疾人员初次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残联一次性给予初始创业补贴。我县补贴标准为2000元,与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初始创业补贴。我县补贴标准为5000 元。(二)享受的条件:1.在本县初始创办实体。2.创办的经营实体需稳定经营超过6个月以上并正常申报纳税的。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初次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后,向用户家庭派遣人数超过20名、且派遣人员1年内实际从事家政服务超过6个月的。三、租金补贴。(一)补贴标准:每孵化培养成功一个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创业扶持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并按章纳税的,1年内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并按章纳税的,1年内可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创业运营经费补贴。(二)享受的条件:1.我县范围内;2.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3.创业扶持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并按章纳税。四、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补贴标准: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享受的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县城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社保补贴。(一)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我县公布的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享受的条件:本县原县属全民、集体企业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经营实体吸纳本县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一)补贴标准: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50%。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享受的条件:经营实体吸纳本县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七、入库创业项目补贴。(一)补贴标准:我县每个入库项目补贴标准为500元。(二)享受的条件:1.提供给我县创业人员;2.通过评审批准入库的创业项目。八、企业吸纳就业奖励。(一)补贴标准:1.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的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我县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200元。2.创业扶持对象创办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我县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名就业,给予500元,上不封顶。(二)享受的条件:1.在我县创办实体,吸纳100人以上就业,其中50%为本县户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2.高新技术企业每引进一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参保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镇人社所,村(居)“四个不出村”平台,县内建行各网点缴费,也可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悦生活、手机银行缴费,缴费档次每年可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各是多少?答: 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仅限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1000元,政府补贴60元;个人缴费1400元,政府补贴70元;个人缴费2100元,政府补贴80元;个人缴费3000元,政府补贴90元;个人缴费4000元,政府补贴100元。补缴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哪些困难群体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具体代缴标准是多少?答: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只需缴50元,由政府代缴50元,政府补贴30元;也可选择高档次的缴费标准缴费,政府代缴标准不变,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答: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凭本人参保缴费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办理手续。2010年1月1日新农保或2011年12月1日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构成?怎样计算的?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2015年的标准是每人105元/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增加10元/月,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过30元/月。非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缴纳7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不给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政府代缴保险费(仅限缴费困难群体)、政府补贴、利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没有调整机制?答:国家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已从2010年的60元调整到2015年的105元,今后如何调整,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每年什么时间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答:每年7-9月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存折(卡)或社保卡,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并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现在不参保缴费,60周岁以后是否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答:不可以。按照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195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1951年12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均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按年正常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领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怎么处理?答:参保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如果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对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5%降为20%,个人缴纳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2015年度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2015年1-6月份如东县用人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299元,上限为14496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下限为2550元,上限为15446元。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400元。
(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分类: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费。我县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计算公式是: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如低于南通市上年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如高于南通市上年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两者之间的,按实核定。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如东县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299元,上限为14496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如东县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550元,上限为15446元。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400元。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地税部门按月征缴。个人参保每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缴清当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参保: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2.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参保: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缴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个人缴费: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个人缴纳120元。城镇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非职工居民,个人缴纳180元。少年儿童医疗保险个人缴纳40元。
4.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分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门诊待遇主要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住院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的作用: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上年结余资金可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和起付线以上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可结算费用;2.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本人门诊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先付费用;3.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或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国药准字药品费用,也可办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4.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或门诊统筹待遇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5.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或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部分可以为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公婆、岳父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医疗卫生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凡我县户口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新农合人均筹集标准为4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10元。参合者必须以户为单位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征收点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办理参(续)合手续;因外出打工未能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缴纳个人参合资金的,当年度2月底前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到所在镇合管办交纳个人参合资金,凭镇合管办出具的参合发票到县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自缴费之日起2个月后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以户为单位每少参加1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该户参合人员医药费结报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重大卫生项目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婚检:免费婚检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县,并拟在本县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免费婚检地点:如东县妇幼保健所。免费婚检项目:(1)医学检查:女性婚前检查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两对半”检测、阴道分泌物滴虫及霉菌检查。男性婚前检查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两对半”检测。(2)咨询与指导:婚检机构向受检人提供新婚知识、计划生育知识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免费标准:每对婚检对象160元。
3.重大妇幼项目。(一)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对象: 35-64岁农村妇女。免费检查项目:(1)宫颈癌检查:包括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氏染色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建议采用TCT检测法)、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阴道镜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结果ⅡB或以上以及临床异常者,约占总检查人数的10%。组织病理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阳性者,约占阴道镜检查人数的50%。(2)乳腺癌检查:包括乳腺临床视诊、触诊、乳腺彩超检查、钼靶X线检查。乳腺彩超检查:全部检查对象。钼靶X线检查: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异常者,约占乳腺彩超检查人数的2%。(3)负责阳性患者的治疗、转诊、和随访。、免费标准:每人173元。开始时间:每年3-4月份开始。(二)农村妇女增补叶酸。对象:全县准备怀孕和孕3个月内的妇女。免费项目:增补叶酸。免费标准:各级财政按每人24元的标准补助药品费用。(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象:本县范围内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农村(户籍在乡村或居住在乡村)孕产妇。非本县户籍或本县户籍但计划外怀孕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得享受补助。免费项目:住院分娩。免费标准:500元/产妇。(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对象:所有孕产妇、艾滋、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项目: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为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治疗和随访,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免费标准:乙肝两对半32元/人、 艾滋检测40元/人、梅毒检测20元/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干预用药、随访服务按实支付;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由上级免费配发。
4.农村改厕项目。对实施卫生改厕的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900元/座。
5.乡村医生养老补助。2012年底如东县实有享受退休补贴的乡村医生396名。从2013年1月起,享受退休补贴的乡村医生基础性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工龄补助由每人每月1元/年提高到每人每月4元/年。
(六)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凡本县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因其他原因尚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居民。有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机关或企事业干部职工不得享受该奖励扶助。扶助标准: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条件:凡本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已婚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中的女方或单身的已婚对象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以申请批准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一、二、三级)。扶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江苏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按5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为止;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的对象,每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条件:参加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并已在我县办理退休、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企退职工。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企退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可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申报登记。终身无子女的企退职工经申报登记,可参照享受。奖励标准:持证企退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共3200元。
4.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资格条件: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不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来源;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持证企退职工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城镇老年居民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可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奖励标准:持证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共3200元。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资格条件: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一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每人每年20元。申报须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失独的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资格条件:截止上一年年底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父母。保费标准:每年每份140元。
四、其他惠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政策
省财政每年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补助,我县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按规定进行补助。
(二)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政策
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首次银行贷款,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