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惠农政策
(一)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014年省财政安排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资金29.3亿元,重点支持淮河入江水道整治、沿海水利建设、长江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型灌区改造等工程建设,为有效提升我省防洪保安和水资源供给能力,逐步改善水资源、水环境与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1.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2014年省财政安排小农水建设资金9亿元,主要用于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省级配套,重点支持各重点县开展小型水源、灌溉渠系、高效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
2.农村河道疏浚整治。2014年省财政安排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5.3亿元,依据规划对全省农村河道疏浚和村庄河塘整治予以补助、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等,以整治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要求,实行集中连片治理,整乡整村推进,提高和恢复河道功能,同时,加快建立健全河道管护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2014年,国家继续对种粮农民给予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103.4元。
种粮补贴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补贴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7天;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户上交费用。
2.农作物良种补贴。2014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花生(大田)良种补贴政策。具体政策为:按照上述农作物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每亩10元的标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3.农机购置补贴。2014年省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亿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施财政补贴,重点补贴农作物生产环节急需的农业机械,同时围绕现代高效农业,扩大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等农业机械的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共12大类50个品目机具。补贴目录标准在“江苏省农业机械信息网”。
2014年我县制定出台了“如东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办法”(东农机〔2014〕23号、东财农〔2014〕25号),明确了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执行时间、操作程序、工作职责。今年仍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的资金结算办法。
4.生猪良种补贴。2014年省财政安排生猪良种补贴资金1400万元,同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我省母猪养殖大县使用良种实施补贴,每头母猪补贴40元,计4支精液。
2014年省财政安排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3亿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及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园区管委会或村委会,以及小规模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等开展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项目建设、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秸秆小规模综合利用等给予支持。
2014年省财政安排52650万元,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对达到作业标准的秸秆机械化还田实行应补尽补,补助标准提高到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苏北25元/亩,按照“谁作业,补给谁”的原则,将省补资金直接发放到按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作业户手中。
(六)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积极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从2010年起,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村均10万提高到12万(含划入“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专户”的五保户供养经费村均2.5万),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新增转移支付2.16亿元。二是合理界定村级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村干部报酬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终端站点运行等管理和服务支出。原五保户供养划入社会保障制度范畴。三是建立村级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具体调整工作由县(市)政府负责,省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县级标准人均财力水平,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以奖代补。四是加强对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和完善村级经费县级专户管理制度,村干部报酬全部实行一折通发放,村级其他必要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制管理,推行村账镇记制度,健全村级经费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等。
(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为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由农民筹资筹劳投入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水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等。跨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投资投劳由农民负责。民主评议不规范、筹资筹劳超标准、违规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
按照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行政村选择奖补单位,既保证一定的受益面,又保证适当建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突出奖补资金使用重点。当前和今后几年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村内道路建设,加快改善农民出行条件。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注重发挥群众现场监督的作用。县级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项目竣工设立标识牌,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村级组织增加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部门(单位)支持、村企挂钩帮扶等,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八)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要求,为加快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按照《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农桥项目库管理,继续推进规范化管理。根据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要求,按照省支持农桥建设的定点、定位、定建设内容(改建、新建)、定建设规模(结构、长度、宽度)、定投资规模的“五定”等标准,实地勘察,确定需要新建、重建的农桥,以县为单位由省统一建立农桥建设项目库,实行省、市、县三级动态管理。
(九)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费率标准及保费标准
2014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55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22元/亩;蚕每张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张;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7.5%,保费为75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头;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为20元,保险费率6%,保费为1.2元/只; 钢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3%,保费为90元;塑料薄膜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18%,保费为108元;棚内作物(蔬菜瓜果)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0元。
(十)农业保险保费分级负担办法
保费负担方式:①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各级财政补贴70%,参保户负担30%,即水稻、小麦、油菜各级财政负担15.4元/亩,参保户负担6.6元/亩;②蚕茧各级财政补贴60%,即财政负担12元/张(其中省财政补贴6元、县镇财政补贴6元),参保户负担40%,即每户负担8元/张;③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负担保费20%,即财政负担60元/头,参保户负担15元/头;④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承担保费的20%,其中,参保户的育肥猪按4元/头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年,年交保费20元/头;⑤对蛋鸡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承担保费40%,即财政负担0.72元/只,参保户负担0.48元/只;⑥对钢架大棚(含作物)保险,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参保对象负担127.2元/亩,其中钢架大棚36元/亩,塑料薄膜43.2元/亩,棚内作物48元/亩)。
(十一)支持农民就业创业
1.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创新培训。2014年省财政安排1.18亿元,支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家庭农场主专题培训。补助标准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600元/人、农民创业培训1000元/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家庭农场主专题培训2500元/人。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获证奖补资金1.6亿元,对当年在省内任何地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持本人身份证、相关证书和一折通复印件,直接到获证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获证奖补,奖补标准根据所获技能等级分为300—1200元,资金直补到人,通过一折通发放。
二、科技、教育、计生惠民政策
继续采取多元化投入方式,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及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选择部分发展现代服务业思路清晰、规划可行、措施扎实的市、县给予重点支持,打造现代服务业示范区,为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经验。同时,强化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创新支持方式,明确投资方向,突出支持重点。
省级重点继续支持徐圩防波堤、禄口机场建设、铁路、内河水运等重大项目建设;改革铁路建设资金拨付方式,省财政支持铁路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铁路建设资本金注入,具体拨付时与铁路建设进度、融资情况相挂钩;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在省级重点工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探索采用规范的PPP投融资模式。继续加强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重点支持普通公路、内河船型标准化建设、内河航道建设、养护及债务资金偿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省财政将从高速公路加价款中筹集资金以及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
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健全新型现代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加快农村物流发展,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便民惠农,搭建为农服务平台,设立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引导资金”)。新网工程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农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非处方药等县以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和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项目。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连锁经营网点的建设与改造;
(二)为连锁经营网点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批发交易等中心市场的建设与改造;
(三)现代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四)现代流通商品检验检测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五)现代流通冷链物流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六)供销合作改革与发展重点项目。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以奖代补:对未取得银行贷款,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已完工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照奖励条件以奖代补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期限内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财政补助:对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的在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财政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是为了支持和培育、壮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而设立的。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以资助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加强了对国际创业园、专业孵化器的支持。重点项目全部安排支持国际创业园、专业孵化器;进一步突出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培育。近年安排的项目,近一半是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集中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培育。近70%的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有望成为未来新增长点的领域。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申报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业园内注册经营。
2、需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原则上属于《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确定的范围。
3、项目目标产品明确、具有自主品牌、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能进入中试阶段或小批量生产,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前瞻性战略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的研发设计、商业模式创新、物联网服务、云计算等能够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向研发和服务两端延伸的项目。
5、优先支持有发明专利授权、R&D投入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天使投资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及第三届产学研展洽会期间签约的项目。
6、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限额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评审,确定项目并公示。公示后,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再拨付的项目实施单位。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鼓励并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以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为主。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每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将相应申报材料报所属县、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申报材料由所属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上报,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后,按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资金拨付方式同上。
(六)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2014 年,省财政增加安排省级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5000万元,使省级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达到13.5亿元,全力支持我省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七)支持开展前瞻性研究
2014年,省财政增加安排省级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1.42亿元,使省级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达到8.42亿元,重点支持对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开展前沿科技研究攻关,同时支持国内外重大研发机构与我省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提升科技发展国际化水平,增强经济发展驱动力。
(八)支持加强科技条件建设与提升民生科技支撑力
2014年,省财政增加安排省级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1亿元,使省级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达到6亿元,重点支持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临床医学科技计划,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一批公共研究服务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进一步健全我省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同时,支持开展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为改善医疗卫生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九)支持基础研究计划
2014年省财政增加安排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2000万元,使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达到3.2亿元,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为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重要青年科技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十)支持省级科普专项计划
2014年,省财政增加安排省级科普专项资金1600万元,使省级科普专项资金达到6400万元,重点支持城市社区科普、农村科普、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省科普周全国科普日主题活动、科学素质纲要和学会服务能力提升等,围绕科学技术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组织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助推转型升级。支持实施科普惠农兴村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帮助农民提高科学生产致富能力,帮助市民养成科学精神、增加科学知识。
(十一)突出高端人才引领
深入推进“十大人才工程”建设,突出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以及具有战略眼光、市场意识、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和企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强化人才服务体系和创业载体配套建设。
财税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办好江苏省第二届技能状元大赛,以及继续扶持公共实训基地、重点技工院校、大师工作室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技师培训项目力度,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支持推进重点节能工程
重点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县、区)创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超低能耗建筑等,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落实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光电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约型公共机构、夏热冬冷地区、绿色能源等专项的支持。
(十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和作业本,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义务教育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零收费”。并从2013年秋季新学期起,每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新华字典》。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7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
(十四)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我省已建立起从幼儿园到大学,立体式、全覆盖的政府扶困助学体系。
1.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政府对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扶困助学制度。2012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面为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总数的8%。我县少体校、逸夫特殊教育学校资助面达100%。
3.继续对普通高中教育实施扶困助学制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为10%。
4.继续对职业教育实施助学制度。(1)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2)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发放,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0%。
(十五)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县实行计划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根据苏财教〔2011〕282号文件精神,2012年起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由财政安排经费给予每人每年960元奖励扶助。
(十六)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我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财政安排资金,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别扶助。2013年起对子女死亡家庭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500元;对子女伤残家庭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400元。
(十七)实施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对已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财政安排资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对三级并发症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特别扶助。
三、民政、就业、社保、医疗卫生惠民政策
(一)民政事业
1.残疾军人抚恤补助金。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在职 |
在乡 |
一级 |
因战 |
43630 |
51260 |
因公 |
42250 |
49210 |
|
因病 |
40870 |
47680 |
|
二级 |
因战 |
39480 |
46140 |
因公 |
37410 |
45109 |
|
因病 |
36010 |
44600 |
|
三级 |
因战 |
34640 |
43580 |
因公 |
32560 |
41010 |
|
因病 |
30490 |
38450 |
|
四级 |
因战 |
28390 |
35890 |
因公 |
25630 |
30760 |
|
因病 |
23550 |
29220 |
|
五级 |
因战 |
22180 |
28200 |
因公 |
19390 |
25630 |
|
因病 |
18010 |
23070 |
|
六级 |
因战 |
17330 |
20510 |
因公 |
16400 |
18970 |
|
因病 |
13860 |
16410 |
|
七级 |
因战 |
13170 |
15380 |
因公 |
11780 |
13330 |
|
八级 |
因战 |
8310 |
10260 |
因公 |
7610 |
8720 |
|
九级 |
因战 |
6910 |
7690 |
因公 |
5540 |
6670 |
|
十级 |
因战 |
4850 |
5640 |
因公 |
4150 |
5130 |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抚恤: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标准 |
23070元/年 |
20520元/年 |
17950元/年 |
3.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烈属慰问金。享受对象为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标准:每人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50%发给慰问金。
5.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抗日战争 |
解放战争 |
新中国成立后 |
标准 |
11250元/年 |
10740元/年 |
10250元/年 |
6.复员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标准: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为每人每月30元、20元、10元。
7.丧葬补助金。享受对象为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残疾军人按死亡当月抚恤补助标准增发12个月。其余对象为死亡当月标准的6个月增发。
8.护理费。享受对象为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一至二级 (因战因公) |
三至四级 (因战因公) |
一至四级 (因病) |
2140元/月 |
1710元/月 |
1290元/月 |
9.复员(老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475元。
10.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11.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且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标准:从2011年7月1日,每人每月200元。
1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对象为被我县批准入伍,并在部队被授予军衔的义务兵和入学前户口为我县的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标准:1、2013年度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2500元。2、被我县批准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3、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为在校专科生、已毕业的专科生、在校本科生、已毕业的本科生分别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50%、50%、60%。
13.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为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县户籍现役军人和驻军官兵。标准: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40%、50%奖励。
14.退役士兵补助金。享受对象为当年退役士兵。标准:1、自谋职业补助金。服役2年的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计算。士官从第3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增加2000元。2、自主就业补助金。同等条件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减去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1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对象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补助标准:目前城镇每人每月530元,农村每人每月360元。以镇(区)为单位人均月补差水平分别不得低于265元,180元。
16.物价补贴。享受对象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标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达到3%至5%之间时,前4类对象补贴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第5类农村对象补贴当月农村低保标准的1/12。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达到5%及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再增加50%。
17.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或“城镇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城镇“三无”老人;4、孤儿;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6、7-10级在乡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7、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下简称“特困职工”);8、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标准:1、重点优抚对象、退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本年度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年补助封顶线为30000元。2、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低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本年度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年补助封顶线为30000元。3、门诊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每人日封顶线为25元。4、第8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成年人经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居民家庭,患者本人可申请医疗救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本年度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人补助金额年封顶线为30000元。
18.重残救助。享受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未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救助标准:城镇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50元;农村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19.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享受对象:1、本县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孤儿或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少年儿童。救助病种: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报销比例:孤儿报100%、低保家庭报80%、低保边缘及困难家庭报50%,注:(经新农合或医保结报后剩余部分的)。
20.临时生活救助。享受对象为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享受条件:1、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2、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3、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5、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21.尊老金。2014年标准:80—89周岁(1—9月份40元/人.月,10—12月份60元/人.月),90—94周岁80元/人.月,95—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330元/人.月。工作流程:本人或代理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公示后,填写如东县高龄老人尊老金审批表——镇民政办初审——民政、财政局审批——镇财政所组织实施发放。
22.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享受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明确为6710元/年.人,其中年人均收入伙食费不低于4625元,殡葬、医疗费年统筹800元/人,零用钱40元/月.人,衣、被等其他生活用品年人均805元;分散供养标准明确为6100元/年.人,其中殡葬、医疗年统筹800元/人。供养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
23.孤儿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明确为1500元/月.人;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明确为900元/月.人。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确定为13300元/年.人。
24.惠民殡葬政策。补贴对象为如东户籍但不享受丧葬补贴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已享受丧葬补贴外的人员),且死亡后在如东境内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补贴项目: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遗体冷藏费(限在我县殡仪馆内存放期限3天以内)、骨灰盒费(价格在200元以内)三项费用。补贴标准:总额不超过1030元。其中,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30元,遗体冷藏费300元,骨灰盒费价格200元。
(二)支持就业、再就业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对象:1、自主创业的城乡失业人员;2、城乡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3、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一)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银行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贷款银行对合伙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合计不超过60万元;贷款银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可根据认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担保机构视反担保情况而定。(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办理续贷手续,借款人(企业)每次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三)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具体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企业)双方商定。贷款利率、贴息:(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也可按国家规定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对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的,由县财政给予奖补。(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作为微利项目;注册资本60万元以内(含)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个人贷款作为微利企业。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初次贷款、第二次贷款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或逾期贷款不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借款人(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符合财政贴息的个人、企业,携带利息单等相关材料,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年底前到县振帮再就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贴息。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补贴对象为如东县内农村劳动力。补贴条件及标准:1、一般岗位通用技能培训,通过短期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2、一般技术工种培训,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短期电脑培训,奖补标准为600元/人);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期不得少于40天。3、紧缺工种、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培训期不得少于40天。
3.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助。补贴对象为省外来如东务工劳动者。补贴标准:1、通用技能培训补贴200元∕人;2、一般操作技能培训补贴400元∕人;3、高技术含量培训补贴800元∕人。
4.城乡创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为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标准: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按每人400元标准补贴到定点培训机构。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对象:1、纳入国家级、省级见习基地管理的见习人员;2、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1、见习人员每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800元/月;2、见习人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见习基地按见习学员实际见习时间享受实习费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4、以上补贴所需经费由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筹发放。
6.职业介绍补贴。补贴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7.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中载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之一的下列原县属全民、集体企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三)特困职工家庭的;(四)残疾的;(五)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我县公布的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县政府《如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政规〔2011〕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24号),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下:
(1)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政府主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必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首次参保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且于每年的6月底前到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保费征收点缴纳保费。
(2)缴费补贴: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个人缴费1000元,政府补贴50元;个人缴费1400元,政府补贴60元;个人缴费2100元,政府补贴70元;个人缴费3000元,政府补贴80元;个人缴费4000元,政府补贴90元。参保人应按年正常缴费,每年可调整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但补缴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
(3)政府代缴: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个人只需缴50元,由政府代缴50元,政府补贴30元。
(4)缴费年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须缴费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可享受奖励性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也可进行补缴,补缴后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退伍军人在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其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相应增加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待遇。
(5)待遇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90元/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增加10元/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过3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政府代缴保险费(仅限缴费困难群体)、政府补贴、利息。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1)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对象:①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②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并缴费人员;③原改制卫生院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东劳社[2006]66号文件参保条件的人员;④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即2012年9月1日以后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除外);⑤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置在机关事业工作,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人员。
(2)缴费比例:目前我县机关事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4%,其中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6%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养社会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保险基金收支变化,适时时调整缴费比例。
(3)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以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收入为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1)参保对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比例: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5%降为20%,个人缴纳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3)2014年度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月缴费基数下限按全市统一规定的2299元标准执行。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市统一规定的14100元标准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100元执行。
(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医疗保险分类: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费。我县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计算公式是: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如低于南通市上年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如高于南通市上年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两者之间的,按实核定。
2014年1-7月份如东县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025元,上限为12820元。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100元。2014年8月份起下限暂按2299元,上限暂按14100元核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地税部门按月征缴。个人参保每年年底一次性缴下一年保险费。
(2)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①用人单位参保:
a.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
b.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①用人单位参保:
a.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
b.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
3.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按全市统一规定的2299元标准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100元执行。
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根据《社会保险法》,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缴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个人缴费: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个人缴纳120元。城镇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非职工居民,个人缴纳180元。少年儿童医疗保险个人缴纳40元。
5.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分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门诊待遇主要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住院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的作用: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上年结余资金可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和起付线以上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可结算费用;
(2)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本人门诊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先付费用;
(3)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或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国药准字药品费用;
(4)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或门诊统筹待遇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或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部分可以为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公婆、岳父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医疗卫生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4年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人均不低于285元提高到320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率力争达到70%左右。在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儿童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就诊费用提高报销比例。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的服务对象为我省常住人口。2014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从人均30元提高到35元。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共10大类41项。
3.农村妇女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补助对象须符合:(1)本地户籍农业/乡村人口(在取消农业/乡村户籍的地区,补助对象指户籍所在地为非城镇者);(2)在取得助产士技术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3)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对农村孕产妇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农村妇女增补叶酸和“两癌”筛查。向孕前和孕早期农村妇女免费提供补服叶酸,对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4.农村卫生改厕。对实施卫生改厕的农民给予补助,经验收合格后,省财政给予每户补助500元,县财政配套300元。
5.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救助对象:(1)因战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2)全县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户(含五保户)、并遇有特殊困难的人员。(3)全县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中因病导致的大额医疗费用(年度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且符合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而致使家庭贫困且仍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分娩、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不符合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的情形,不予救助。全县身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符合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如东县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11〕11号)第三条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4)全县孤儿、残疾儿童或低保家庭中应届大学生、成绩优秀中、小学生经评定给予奖励性资助。救助标准:①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生存困难者,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②因病导致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及其他政府医疗救助后,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并符合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部分,可按20%的标准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额1万元。救助额少于500元(不含500元)不予救助。③符合第4项救助对象的给予600至2000元的资助。
四、其他惠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政策
省财政每年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补助,我县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按规定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