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09:3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东民〔2022〕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城乡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府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履行兜底保障职责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镇(区、街道)要全面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督促各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疫情防控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要求。

(二)实施院务公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好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的长期公示,做好物资采购、接受捐赠、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的及时公示和伙食菜谱的每日公示。要及时回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关于日常管理、物资使用、经费收支等情况的关切询问。

(三)规范物资采购。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采购项目按程序报批和一事一结算制度。规范采购果蔬、肉类等不耐储存食材,按要求做好采购记录和食品留样,确保全程可追溯。物资采购、入库、分发领用要做好登记签字、留存票据、规范存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入账。

二、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财务管理

(一)规范财务收支管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水电燃料开支、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要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住社会老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将社会老人收费、支出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入账、支出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二)确保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专款专用。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应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其中统管经费不得平均使用,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经费统管工作的通知》(东民〔2021〕71号)文件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费用不得从特困供养经费中列支。对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供养经费的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三)规范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各镇(区、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管理规定,零用钱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发放,一般控制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标准的8%-10%。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现金或转存特困人员银行卡(存折)的方式发放;对失能、半失能供养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返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零用钱的发放应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应向供养对象公开并报属地镇(区、街道)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质量管理

(一)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质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标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5,与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6,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要在确保集中供养人员“吃饱穿暖”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膳食应做到品种多样、营养均衡,菜谱定期更新,不得克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伙食标准。开展院内种植、养殖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加强农药、化肥的管理使用和肉类食材的检验检疫,确保自产果蔬、肉品食用安全。月平均伙食费用标准不低于除统管经费以外的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标准的70%。衣物被褥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定期清洗更换。要积极组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机构等级评定,“十四五”末,全县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

(二)规范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做到“应收尽收”,除入住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况外,有富余床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对不愿继续入住机构的特困人员,所在机构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按程序转为分散供养。供养方式的调整须经属地政府依法审批、系统变更、上级备案,严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虚报集中供养人员数量套取特困供养资金。集中供养人员离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立即向属地政府报告,并做好基本丧葬服务等善后事宜。死者亲属认领遗体离开机构办理丧葬事宜的,要办理审批手续,办丧补助按东民〔2021〕71号文件执行。机构办丧的,除可享受惠民殡葬补助的费用外,一般每例应控制在3个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标准以内,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管理

(一)强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益属性。各镇(区、街道)应从保障特困人员生活、提高管理服务效能出发,因地制宜,分院施策,依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情况,相应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购买服务或委托民办养老机构托养等方式实施特困供养,不搞“一刀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而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盘剥特困人员的应有权益,不得从事与养老护理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建民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预留不少于10%的公益性床位,以备承接保障民政服务对象集中供养的任务。鼓励公建公营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收住社会老人,根据《如东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东政发〔2014〕32号)文件精神,收益经镇(区、街道)批准后可用于机构硬件建设、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以及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等,工作人员考核奖励不得超过净收益的40%,具体分配办法由属地镇(区、街道)自行制定并报民政局备案。

(二)规范公建民营(民办托养)程序。实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或委托民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实施。要改变唯低价入围的筛选机制,综合考虑运营方的从业资质、行业信誉、服务能力、可持续运转等质量指标。

对公建民营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联合相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组织做好机构房屋、设备等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建民营(民办托养)机构承接方应每月向属地镇(区、街道)报送机构财务报表。

(三)加强公建民营(民办托养)监管。民政作为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各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可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公建民营(民办托养)机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日常管理、供养服务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等政策挂钩。公建民营(民办托养)机构的举办方(委托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委托合同,并对运营方的内部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跟踪监管;可采取收取保证金、按实结算分期支付等方式,加强对运营方的监管与约束,督促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质保量、规范安全的供养服务。公建民营(民办托养)机构原协议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应在三个月内协商修订完善,并将补充协议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该通知自即日起执行,此前要求与该通知精神有冲突的,以此件为准。


                                               如东县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