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现将《如东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如东县民政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为依申请公开)
如东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20号)精神,结合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及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双提升工作。
一、总体目标任务
到 2022 年底,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安全管理和服务功能,实施专项提升工程,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拓展强化照护能力,有效发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区域性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切实补齐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短板。
(一)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结合当地农村特困人员数量、集中供养需求、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对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或社会福利设施进行必要的改(扩)建。到2022年底前,各镇(区、街道)有1所敬老院须符合《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具备长期照护能力,可接收辖区范围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同时,积极拓展该机构对区域内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的技术指导、互助协作、人员培训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转型升级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提升农村区域性养老综合服务能力。聚焦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资源,因地制宜、分院施策、转型升级。到2022年底前,县域内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按照《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详见附件2)改建到位,强化照护能力建设,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同时,拓展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实操培训等服务。
二、重点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计划
各镇(区、街道)要紧密结合实际,做好摸底调查,对辖区内特困人员和老年人群体的数量变化、健康状况、集中供养需求等进行评估,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服务需求,立足养老服务设施现状,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标准、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等内容,分阶段有序推进落实。
(二)明确功能定位
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要按照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的功能定位,确定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规模。要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好、管理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农村敬老院或单元楼作为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必要的改建扩建,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配备设施设备及照护人员,强化长期照护能力建设。在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成运营后,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辖区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提供专业优质的照护服务。同时,减轻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照护服务压力,为其满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留出更多空间资源。
提升农村区域性养老综合服务能力,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社会化住养服务的有效覆盖,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延伸辐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后,应向社会开放机构富余床位。鼓励引入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建设及运营管理。举办方要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公办(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各地应积极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担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运营任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主体,保证机构可持续运营。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协同配合。各镇(区、街道)要及时制定本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切实将其作为改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有效途径,科学计划安排,统筹协调推进。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支持具体工作;密切联系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专项业务指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运管水平。各镇(区、街道)要通过选派选拔等方式,将具有坚定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熟悉机构管理的人员配备到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岗位。结合机构建设规模、住养老年人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积极做好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分级分批培训工作,提升其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机构内护理人员应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支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通过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培育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要合理确定和落实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工资待遇,吸引稳定一线工作人员队伍力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严守安全底线。各镇(区、街道)要结合开展的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处置工作、县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机构认真贯彻《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对照《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做好排查整改,强化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营秩序、资金安全的监管,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整治,确保入住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经费保障。各镇(区、街道)要严格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规定,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机构运行经费等纳入年初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加大对集中供养机构开展专业化照护服务的资金支持。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请各镇(区、街道)于3月底前结合实际将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详细方案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人:陈小飞;联系电话:84163326。方案须包含改造提升对象、建设清单、资金需求、时间进度等。
附件:1.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2.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
附件1
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要求 |
1 |
(一)建筑标准 |
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
2 |
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
3 |
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
|
4 |
(二)设施设备 |
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
5 |
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
|
6 |
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 |
|
7 |
(三)院区场地 |
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环境安静、安全、清洁。 |
8 |
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等。 |
|
9 |
(四)用房功能 |
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老人能力评估室、护理站、医疗保健用房、助浴间、公共活动用房,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
10 |
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餐饮等附属用房。 |
|
11 |
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
|
12 |
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
|
13 |
(五)适老化改造 |
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 |
14 |
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 |
|
15 |
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碍改造。 |
|
16 |
供养对象居住及活动区域地面做防滑处理。 |
|
17 |
(六)照护能力 |
机构总床位数应满足县域范围内有集中入住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数,医护人员与实际入住供养对象配比达到1比4。 |
18 |
根据便于为失能(失智)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 |
|
19 |
(六)照护能力 |
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床位数占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 |
20 |
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应急呼叫设备和必要的辅具器械等。 |
|
21 |
(七)消防安全 |
取得消防安全确认手续。 |
22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
|
23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
24 |
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备注:本表中的设立指标为全省共性要求,将作为机构建成后的审核确认参考标准。各地可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等标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增加调整个性指标(不得少于或低于本表指标要求),更好引导基层形成地方特色。
附件2
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要求 |
1 |
(一)建筑标准 |
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
2 |
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
3 |
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
|
4 |
(二)设施设备 |
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
5 |
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
|
6 |
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 |
|
7 |
(三)院区场地 |
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环境安静、安全、清洁。 |
8 |
(三)院区场地 |
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入住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
9 |
(四)用房功能 |
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老人能力评估室、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助浴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
10 |
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餐饮等附属用房。 |
|
11 |
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
|
12 |
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
|
13 |
(五)适老化改造 |
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 |
14 |
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 |
|
15 |
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碍改造。 |
|
16 |
供养对象居住及活动区域地面做防滑处理。 |
|
17 |
(六)照护型床位 (六)照护型床位 |
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应急呼叫设备和必要的辅具器械等。 |
18 |
根据便于为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 |
|
19 |
(七)区域性养老服务 |
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 |
20 |
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
|
21 |
向周边2至3个乡镇半失能特困人员以及普通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 |
|
22 |
(八)消防安全 |
取得消防安全确认手续。 |
23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
|
24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
25 |
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备注:本表中的设立指标为全省共性要求,将作为机构建成后的审核确认参考标准。各地可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等标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增加调整个性指标(不得少于或低于本表指标要求),更好引导基层形成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