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试行办法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17 17:24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审批确认工作,镇(区、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供养协议及照护协议的签订、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60周岁,其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虽然持有上述残疾人证,但其身体状况与持证等级不符的不能视为无劳动能力);

(三)患有重特大疾病诊疗出院满一年,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无法治愈的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由县卫健委确定);

(四)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县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六条  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股权和投资份额。

第七条  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但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对象、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可以在金融资产总额中每类豁免5万元。

(二)房产状况超过标准的:

1、拥有两套(处)及以上产权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城镇拥有房产(拆迁户除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一套商品住房的面积超过本县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的4倍的;

2、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

3、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

4、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居住用房的;

(三)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四)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的;

(五)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的;

(六)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控股人员”,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解除收养关系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八)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在册特困人员;

(二)60岁以上的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待遇满两年的;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距离刑期期满超过3年)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的户籍、婚姻、收养、土地承包等登记档案中记载有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近亲属,而申请人未能举证以上近亲属均存在第八条各类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的,不得申请特困供养。

经法定机构鉴定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且其住房成为危旧住房的农村村民申请特困集中供养的,可以不受年满60周岁的年龄条件限制。

申请人的父母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必须由其父母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父母退休金待遇证明;如果申请人的父母属于2021年9月1日前亡故的离退休职工或者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亡故人员的,必须由其父母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申请人是否领取遗属补助的证明。

申请人无法举证自己没有赡(扶、抚)养义务人,无法举证赡(扶、抚)养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确实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或证书中记载申请人存在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无法履行赡养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当通知其退出特困供养。特困供养人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错误为由要求继续保留特困供养待遇的,告知其在6个月内申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变更登记或进行司法调解,否则,告知取消特困供养待遇。

申请人和其父母共同居住在城镇,由其父母供养,虽然在其本人名下无登记的私有房产,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没有房产。

第十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作为特困人员认定。

认定特困人员身份必须同时审查是否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方面的条件。申请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是评判其是否具备无劳动能力的参考因素。   

由家庭成员供养的成年无业的重度残疾人,符合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申请低保“单人保”的,不认定为特困人员。

分户的赡(扶、抚)养义务人虽然年满70周岁,且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其财产不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对在册特困人员,因《如东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东政发〔2014〕32号)第四条与本办法规定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规定不一致,对此类在册特困人员以本办法规定进行身份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实际具有履行赡(扶、抚)义务能力或恢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镇(区、街道)应该在3个月内组织入户复查,复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办理退出特困供养审批手续。复查中发现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指导、帮助其申请其它类型的社会救助。未重新复查认定的、应退未退的,均不得继续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镇(区、街道)内设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申请人申请特困供养工作提供帮助。申请人不持有的或不可能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应由受理、审核、复查人员查找,不得增加申请人举证负担。

申请人为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的,其申请手续应由其残疾证上登记的监护人(或联系人)签字并注明监护人、加按监护人指印。

在审核特困供养或对存量特困人员身份年度复查中享受金融资产总额豁免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予批准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系失独家庭成员,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告知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要明确区分城镇特困和农村特困。现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址,原农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证明其没有承包土地、未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宅基地、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可以申请城镇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户口虽然登记在城镇地址,但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能申请农村特困。

第十三条  镇(区、街道)在初审申请人提出特困供养申请时,要履行家庭财产及收入信息比对、入户调查、与申请人拟选的签约照护人见面、邻居访谈、信息公示等审核程序,严格审查把关,防止虚报、瞒报。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前置评估。镇(区、街道)在送审特困人员前,要组织、动员申请人接受由县民政部门认可或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未提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的,一律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五条  镇(区、街道)报送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送审材料应当对照审批材料清单按顺序装订,应当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各方应当就申请人承包土地、遗产处理、供养方式、委托照护等内容协商一致。选择分散供养的,还必须签订《新申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上述两类协议在申请人获得民政部门特困身份认定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供各镇(区、街道)受理、审核、复查特困供养工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