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1-06 16: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民政办、财政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致力脱贫攻坚,筑牢民生兜底保障,更多惠及残疾人民生福祉。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进行扩面并确定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扩面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县户籍;

2. 持有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4. 低保家庭外残疾人;

5. 无固定收入。

(二)发放标准: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扩面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县户籍

2. 持有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护理补贴按城镇120元/月·人、农村80元/月·人标准发放。已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办理流程和资金保障

办理流程按照《县政府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同桌》(东政发[2017]2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相关要求

各镇(区、街道)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开展好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要广泛宣传政策,向社会公开办理流程和补贴标准,落实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不发生错发、重发、漏发的现象,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工作的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