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4-16 10: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3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民发〔2019〕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精准保障,提升保障水平,规范工作流程,现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明确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细化困境儿童分类

本意见所称困境儿童是指不满 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3. 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4. 贫困家庭中的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5. 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其中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是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强化基本保障

    (一)明确保障标准和保障期限

    1、补贴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根据县政府讨论确定的标准执行。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生活补助金。

    3、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生活补贴。对患有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4、重残、重病的儿童生活补贴。对重残、重病的儿童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60%。重病儿童的保障期限是三年,保障期满以后,其疾病仍未康复的或仍在住院的,经过原诊断或治疗医院重新诊断、证明以后,仍继续给予保障。重病诊断满三年、重病手术出院满两年才申请保障的,一般不得给予困境儿童保障待遇。

    5、贫困家庭儿童生活补贴。对低保家庭中凡符合孤儿、重病重残儿童条件的儿童,可根据困境类别进行补差发放。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0%补差发放。

    6、其他困境儿童生活待遇。对经县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讨论确定的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按照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对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二)完善保障措施

    1.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照自愿选择、不重复享受原则落实,待遇标准有差距的可按照上述原则给予补差。

    3、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

    4、 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其患病期间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各镇(区、街道)每年7月份结合困境儿童年度排查走访工作,进行困境儿童身份核查工作,9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报告一人一档的续保申请表和在册困境儿童花名册。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申请

    1、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如东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书》(附件1),并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1)儿童身份证、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2、对以上材料必须出具原件,民政办经办人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签注审核日期,加盖民政办公章。就读证明、医保费用结算证明单原件要留存上报。

    3、镇(区)民政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所需资料,但须向申请人讲明理由。

    4、村(居)民委员会要大力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家庭,应当主动派员帮助提出申请。

    (二)受理

    镇(区)民政办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1、明确入户调查签字责任。镇(区)民政办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入户调查或信息、材料比对。入户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或亲属应当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2、公示环节。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困境儿童类型选择在政府网站(适用于孤儿、重病儿童、新发证的重残儿童)和儿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员会(适用于其他困境儿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如东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2)。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6. 民主评议环节。对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在公示前必须组织召开由儿童父母居住地包组村(居)干部、儿童主任、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评议人员必须在评议书面材料上签字。

  7. 明确上报期限和要求。镇(区)民政办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报送民政部门时,民政办要对每一名困境儿童自留复印材料一套,建立一人一档的困境儿童纸质档案。

    (四)审批

    县民政局自收到镇(区)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

    (五)资金发放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季度发放,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镇(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按照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六)动态管理

    镇(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季度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

    (七)监督指导

    县民政部门负责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基础性工作,严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把审批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如东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附件2:如东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书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民政局

     

    2020年4月 8日


    附件1

    如东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书

    儿童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与儿童关系:。

    申请理由:


     

    本人承诺,上述事实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行为,如经发现不实之处,可不予受理。当儿童不符合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条件时,应主动报告,因本人未尽义务责任而产生法律纠纷,厚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如东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儿童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户籍状况

□有户籍□无户籍

户籍所在地


儿童现住址


儿童类别

(单选)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艾滋病感染儿童□重病、残儿童□流浪儿童

□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儿童:

身体状况

(可多选)

□健康□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重病□其他:

工学情况

(单选)

□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高中□技校□中专

□大专□大学以上□失学□特教□无就学能力□待业

□就业□其他:

儿童父母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单选)

联系电话


父亲


□死亡□失踪□弃养

□服刑□强制戒毒

□重病或重残

□其他:



母亲


□死亡□失踪□弃养

□服刑□强制戒毒

□重病或重残

□其他:


履行监护职责人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

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领取人

(开户人)


领取人与

受益人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村(居)委会

初审意见

申请困境儿童所提交材料真实,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上级予以批准。

负责人签章:(村委会印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建议予以批准。

民政助理: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月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100% □80% □60% 。从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乡镇民政办、县级民政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