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定期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09 16: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社会救助补助领域国家审计发现问题自查整改工作,依据《县政府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7〕24号)、《如东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暂行补充规定》(东民规〔2022〕1号)、《如东县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试行办法》(东民〔2022〕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东财社〔2021〕27号)、《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2021〕72号)等文件规定和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就各镇(区、街道)、各单独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受理、审核、审批困难群众定期社会救助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特殊人员定期补助)资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简称机关遗属补助)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简称职工遗属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待遇和动态管理工作中的监管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申请人近亲属信息证明

当事人提出社会保障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分户近亲属(特指配偶、父母、子女和靠其抚养的兄姐,下同)的情况说明(证明)。近亲属健在的,应当提供其学习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包含其个人身份及收入信息的情况证明;已故近亲属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其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领取遗属补助(机关遗属补助或职工遗属补助)的情况说明;未领取遗属补助的,由其生前居住地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应的证明。

二、完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佐证材料

对东人社〔2021〕72号文件第三条报批程序的第1款所列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应提供的证明清单中,如果申请人以身体残疾或重病为由提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的应当提供户籍地镇(区、街道)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社会保障资金待遇的佐证证明(由民政业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所在工作部门公章)。

三、提高定期财政性救助补助待遇对象信息互动共享频次

社会救助申请人和在保家庭(或个人),有列入申请社会救助补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的、定期财政性补助(如农村干部统筹、乡村医生补贴、民办(代课)教师补贴、“八大员”补助、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工伤保险补贴等)收入的,在提出申请时或在接受年度核查时,需如实提供相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银行打卡(款)记录(证明)。

县财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全县财政预算单位申报的、列入预算支出的、直接向个人发放资金的人员信息与县民政部门共享。

县组织、人社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分别将在册机关遗属补助和职工遗属补助领取对象信息与县民政部门共享。

县人社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提前退休(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人员信息与县民政部门共享。

县民政部门按月将新增、按季度将存量社会救助补助对象信息在县政府网站(中国如东)公示并每季度与县组织、人社、财政、卫健部门共享。每月29日(4、9两月为25日)前,将本县各殡仪馆本月度(上月27日至本月28日)遗体火化信息汇总提供给各镇(区、街道);每月10日前,将与卫健部门死亡人口信息比对后的全县上月(1日至31日)遗体火化对象信息与镇(区、街道)和县组织、人社、卫健部门共享。

县卫健部门每月7日前,将本县各卫生所前两个月内的死亡人口信息汇总提供给县组织、人社、民政部门共享。每年6月底前向民政部门反馈部分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农村部分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独生子女特别扶助金发放对象)比对信息。

各镇(区、街道)负责审核(发放)上述财政性补助资金的部门应当与民政业务部门、人事工资审核部门每季度互通共享信息。要制定具体的主动排查发现社会保障资金发放对象死亡(含失踪、退出)信息的考核办法;要及时与县民政、卫健部门和当地派出所提供的遗体火化、人口死亡、户口注销、服刑人员信息进行核实比对;要对常住外地和离家外出的社会保障资金领取对象定期进行信息核实(可以视频截图、村(居)干部担保)。

各镇(区、街道)要在上级规定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到账日10天(5、10月为15天)前,向属地财政部门提供领导审核签字的传递单和发放人员清册(含电子花名册),确保资金及时精准发放。

四、强化申领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失信行为惩戒

申请人申请社会救助补助(补贴)资金待遇的,计算和不计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按《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和东民规〔2022〕1号、东民〔2022〕22号规定执行。申请人为失地农民的,其生活补助收入超过一般职工遗属补助标准的部分计入其家庭(或个人)收入。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和家庭成员、法定分户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人口变动信息的,不符合救助补助申请条件的,或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保障而不主动申报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其救助补助申请或取消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障相关待遇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及公职人员参与故意骗取或违规批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明确骗取、错发、误发的资金追缴责任

申请人骗取或者重复领取超过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应予以退还,拒不退还或无力退还的,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如遗属补助、计划生育奖扶奖金、尊老金等)发放单位可以在不影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通过划账代扣的办法协助追缴。无财政性资金可以划账代扣追缴的,由其担保人、代领资金的亲属、实际占有资金的个人、遗产继承人帮助退还。因保障对象死亡、无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可以划账代扣追缴的,由资金发放单位负责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非因提前办理社会保障资金审批传递单流转手续,而向上月已死亡对象(按季度在首月发放的对象除外)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视为工作差错处理。

以上通知,请迅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