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4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县2023年度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82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00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提高全县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3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和原县镇比例分摊。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