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指南
一、结婚登记告知
◆ 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须在如东县行政区域内;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且须共同到场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当事人双方均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即未婚、离婚、丧偶)。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如有不符上述条件之一的,本登记处不予登记。
◆ 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户口簿原件;
(1)户口簿首页和当事人户口页完整,两页户号一致,首页公章齐全(内容不得涂改);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齐全且与身份证一致。
上述要求如有不符,请事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3、当事人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4、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当事人还需提供离婚手续原件(离婚证、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
5、现役军人仅须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证明中勾选“结婚登记”,婚姻状况载明“未婚、离婚或丧偶”)。
◆ 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 办公时间及服务电话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2:30—6:00(夏季)
周六(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30
下午 2:00—5:00 2:30—5:30(夏季)
服务电话:84162288
二、离婚登记告知
◆ 离婚登记条件
1、双方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须在如东县行政区域内;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户口簿原件;
(1)户口簿首页和当事人户口页完整,两页户号一致,首页公章齐全(内容不得涂改);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为“已婚”;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齐全且与身份证一致。
上述要求如有不符,请事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3、双方的结婚证原件;两本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2003年10月1日之前登记结婚的,在县档案局调取档案;在如东县外登记结婚的,在原登记地调取档案;.2003年10月1日之后在本处登记结婚的,档案由本处提供。)
4、共同商定的离婚协议书(A4纸张,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双方签名须在登记员监誓下完成,日期为领证当天),且涉及以下内容:
(1)声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与探视。离婚后子女的监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承担及期限,子女探视的约定等;
(3)财产的分割。包括现金、存款、交通工具、房产以及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归属的各项电器、家具等;
(4)房产的分割。需注明房产的详细地址及分割方式,注意协议书上载明的房产地址必须与房产证上的完全一致;
(5)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以及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处理方式的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得限制彼此的各项基本权利。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
6、现役军人仅须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证明中勾选“离婚登记”,载明的婚姻状况为“已婚”)。
◆ 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公时间及服务电话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2:30—6:00(夏季)
服务电话:84188455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告知
◆ 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原婚姻登记证在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辖区内;
2、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且目前仍维持该状况。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 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1)户口簿首页和当事人户口页完整,两页户号一致,首页公章齐全(内容不得涂改);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齐全且与身份证一致。
上述要求如有不符,请事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3、补领结婚证需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补领离婚证需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
4、损毁的婚姻证件或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证件上登记信息错误,按补领程序办理,如错误严重需出具相关证明;
(2)如果是因为公安部门更换新身份证造成的信息不一致,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变更证明;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注:在如东县内登记结婚的:2000年6月1日之前的协议离婚档案和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结婚档案存放在县档案局,需当事人去县档案局调取:2000年6月1日之后的协议离婚档案和2003年10月1日之后的结婚档案暂在县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处提供;在如东县外登记结婚的,在原登记地调取档案。)
5、现役军人仅须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所在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证明中勾选“补领结婚或离婚登记”,载明的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 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公时间及服务电话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2:30—6:00(夏季)
周六(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30
下午 2:00—5:00 2:30—5:30(夏季)
服务电话:84162288
乘车线路,城市公交108路,城镇公交212、210、215、216、218、220、221路,到县社会福利中心站点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