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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教育局(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7-11-22 字体:[ ]

如东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杜绝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行为的发生,根据现行的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文件,制定如下规定:

一、不得向教师提供免费工作餐。教师用餐必须按成本价支付餐费,教师缴纳的餐费必须明细核算,收取的教职工工作餐费,应记入“教师伙食收入”科目。

二、不得在学校伙食账列支或变相列支教师津贴、补贴及福利性支出。各中小学要认真学习国家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委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行政大帐要规范津补贴行为,镇属学校如发放津补贴,必须经镇政府批准后在大帐列支;县管学校发放津补贴必须经县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发放。

三、不得在伙食账中列支各种名义的业务招待费。由学校食堂代办的行政上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向学校行政结算,行政应及时足额拨付。学校伙食账向行政账结算时,附件必须注明接待单位名称、人数、事由。

四、不得在伙食账中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用于不合规支出。

五、不得让当年利润率超过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包餐制食堂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要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或伙食品种,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添置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六、不得超标准使用编外人员。各校应严格执行食堂编外人员劳动用工制度,用工人数原则上以单餐150:1和三餐75:1的标准。规范使用编外人员,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其工资不得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我县现行的政策、标准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其工资、社会保险费纳入食堂成本支出。各学校使用编外人员月工资发放和保险支出情况,镇属学校的于次月上旬报镇联络组备案,县直学校的于次月上旬报局财务科、人事科备案。

七、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食堂账中列支水、电、气费用。将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的水、电、气费开支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食堂账中不得列支水、电、气费。

八、不得将行政性收入列为学校食堂收入。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由县教育局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