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2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3 |
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4 |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6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订;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注:法律法规如有调整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配合查处,及时停止办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再违反法律法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2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配合查处,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再违反法律法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
3 |
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 |
配合查处,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再违反法律法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
4 |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配合查处,及时停止经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再违反法律法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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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配合查处,及时停止经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再违反法律法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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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 |
配合查处,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再违反法律法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罚款。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订;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
注:法律法规如有调整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