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废弃栏目 > 公共安全

关于印发如东县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教育局(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6-08-03 字体:[ ]

如东县教育局文件

                   

东教法〔2016〕13号

 

                                                          

                                     

关于印发如东县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教育联络组、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现将《如东县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教育局

                    2016年7月8日

 

 

 

 

如东县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

检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安全使用、安全保管,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制订如下整治方案:

一、检查整治目标

通过对学校(幼儿园)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根据储存、使用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

二、检查整治内容

1.学校危险化学品储藏室是否防盗、防水;防盗门是否双人双锁;是否通风,是否配备消防设施,是否有针对特殊化学品使用的个人防护器材。

2.是否制定严格的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的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及余量之间是否统一,账上的余量与实际库存量是否一致。

3.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

4.学校(幼儿园)食堂使用燃气的,是否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5.学校(幼儿园)食堂是否配备消防灭火设施。

6.燃气储存钢瓶是否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燃气管道和阀门是否合格,完好无损。

7.燃气储存钢瓶是否和灶间用实墙进行隔离。

8.燃气场所周围是否存在易燃材料,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9.供气厂商是否正规,有没有正规的供气票据。

10.校园内小商店或出租场所是否有用燃气烧煮或洗浴的现象,承租方是否与学校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检查整治步骤

(一)自查排查(即日起至7月31日)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见附件),清单中与中学有关的主要是第9、35、36、44、51等项,与小学、幼儿园有关的主要是第9、35等项,与学校(幼儿园)有关的项目要重点检查,如实填写,填好后经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7月10日前送教育局法制科。(镇属单位由各镇教育联络组统一集中报送,县直单位直接报送)

(二)整改治理(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单位要根据排查摸底结果,制订整改措施,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逐个列出整改进度表,要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对存放在仓库中报废的危险化学品要报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能擅自处理。相关整改争取在暑期完成。

(三)督查通报(10月1日至10月31日)

教育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对相关学校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查看各校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要求有没有落实到位,对没有落实的单位将进行书面通报。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意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要把这项活动与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大检查。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切实做好自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检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的要求,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许可证类型

 

序号

内容

检查结果

具体问题

1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

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

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6

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7

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8

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9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10

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1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熟悉化工生产工艺、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具有3年以上化工生产工作背景的人员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2

未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13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14

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5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16

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17

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8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9

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0

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1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罐区动火作业以及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实施的特殊作业未进行提级管理的;未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超过9人的。

 

 

 

22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3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24

未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外聘专家的检查记录连同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每月在醒目位置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的。

 

 

 

25

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购入、储存、使用外包装没有粘贴或拴挂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6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27

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或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28

未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未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的。

 

 

 

29

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30

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1

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32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3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34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35

城镇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36

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未根据储存、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

 

 

 

37

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

 

 

 

38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39

主要负责人未每月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40

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和相关规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

 

 

 

41

主要负责人未每半年亲自为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2

主要负责人未每年亲自组织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43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并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的。

 

 

 

44

未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毒害品的实际情况,在储存场所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的。

 

 

 

45

未在企业二道门处设立平面布置和应急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并制作相应的文本手册,供紧急情况下调阅的。

 

 

 

46

未在生产设备上悬挂(张贴)设备信息卡,标明该设备涉及的反应类型、设备位号、物料名称、正常工况、安全设施等,并与已通过安全审查的有关资料严格保持一致的。

 

 

 

47

未在厂区各范围内实行定置管理,严格人流、物流通道监管,物料堆放实行定名、定点、定量的。

 

 

 

48

未加强对在用设备尤其是利旧设备的运行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较长,涉及易燃易爆、毒害品等危险物质的常压储罐、容器和管道,以及处于低温或腐蚀性环境的设备等,进行定期壁厚测试、机械完整性检查等安全性检测,并及时更新设备安全资料的。

 

 

 

49

未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

 

 

 

50

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并在每个危险化学品仓库、集装箱、储罐罐体醒目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中文名称的。

 

 

 

51

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隔离、隔开、分离”存放的要求,避免禁忌物料混存、混放,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通风、温度、湿度的管理要求的。

 

 

 

52

未组织熟悉工艺流程、管线布置和危险物品特性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关闭阀门、切断物料、堵漏处置等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对于连续化生产和作业人数较多的化工企业,未安排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人员参与24小时全程分班值守,按照“1分钟响应、3分钟到场”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的。

 

 

 

53

其他隐患和问题

 

 

 

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字

日期

 

 

 

 

抄送:市教育局、县安委会。

如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67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