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gzb/2019-00016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国资办 文号: 东国资〔2019〕19号
成文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国家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国家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国资办 发布时间:2019-11-27 15: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属各国有企业:

《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国家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暂行办法》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国家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暂行办法》

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国家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对国家出资企业监督管理责任,通过企业股东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置股东会的非国有独资公司的国家出资企业。主要包括:

(一)国家出资的国有全资公司;

(二)国家出资的国有参股、国有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述国家出资指县国资办、县内其他各行政单位、各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对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上述出资非县国资办出资的,县政府指定县国资办实际履行出资人职责。登记出资人应按县国资办的意见在须要登记出资人签署意见事项上“见章盖章”。县国资办委派股东代表出席相应股东会,登记出资人应根据县国资办委派意见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登记人不得应相关请求直接作出管理者委派、重大事项决策、分配利润、章程修改等事项决定。

相应国有企业召开股东会议前,应书面向县国资办提出申请,出资企业申请应在召开股东会前十五日向县国资办提出;相关动议草案一般应在送达县国资办的同时,依法事先送达该企业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企业报送材料

(一)企业向县国资办提出召开股东会并请求派员参加的报告;

(二)本次股东会建议方案(含具体议程事项);

(三)企业董事会提出的相关股东会决议(草案)及相关法定附件。

相关法定附件要求详见县国资办对国家出资企业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的具体规定。

股东会建议方案和相应决议(草案)企业董事会送达县国资办前,应已经通过相应具有决策权的党委(党工委)讨论通过。相应党委(党工委)与相应企业的对应关系详见《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相应党委(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报备由相应企业按清单要求执行。

属于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形,应先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企业召开股东会议,应依法通知出资人参加。属于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股东会议决策事项,且章程中未授权企业的事项不得以其他公司内部会议形式代替。县国资办可依法直接要求企业召开股东会决策相关事项。

第五条 县国资办可按法律规定直接指派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或决定委托该企业代表国家出资方的负责人就相关事项行使股东权利。

县国资办可就一般事项定向委托该企业代表国家出资方的负责人行使股东权利。但全资、参控股企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权限事项的,或讨论事项需要提请县政府批准的,讨论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县国资办可同时派出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同时派出国资办工作人员参加的情形下,由该工作人员行使股东权力。

第六条 派出股东代表流程如下:

(一)县国资办受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二)县国资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开会办会,决定是否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不同意的,向企业董事会说明理由。同意召开的,由科室负责人层报主要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员或决定同时派出人员。

(三)受指派人为县国资办工作人员的,应代表县国资办与相关企业代表国家出资方的负责人就动议事项事先沟通,就相关情况作必要了解,必要时可与相应党委(党工委)负责人沟通。

(四)县国资办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股东代表意见,相关企业代表国家出资方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应形成意见交受指派人。

(五)受指派人参加会议并按集体讨论意见发表意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字。参股企业情形下,县国资办决定的股东意见与大股东意见不一致的,受指派人员应特别注意所发表的意见是否如实记载于股东会记录。法定签字的上方应有特别说明(明确载明建议否决或不同意见记载于原始记录的页码)。参股情形下大股东在股东会记录未如实记录股东代表意见且强令不作说明签署的,应明确拒绝。

(六)相关企业应当场形成股东会决议,将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后转受指派人。

(七)受指派人应在出席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国资办党组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并附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受指派人包括县国资办直接指派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该企业代表国家出资方的负责人。

第七条 依法和依据章程规定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前应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该报告的事项按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国资办集体讨论认为召开股东会的法定条件不具备时,应通知企业董事会与其他股东协商延迟召开,参股控股企业其他股东坚持召开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县国资办指派代表应按集体讨论意见发表相关意见(包括否决意见),同时可充分陈述理由。

依法不属于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应通知企业董事会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 当国有股权处于非控股状态,非国有股东决定强行通过相关决议,该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且该决议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该参股企业由县国资办推荐任职的内部执行董事或国资方安排在董事会的成员或县国资办指定的人员(按以上顺位)应及时向县国资办报告具体情况。县国资办可责成上述人员研究依法采取反制措施。或由县国资办会同相关党委(党工委)及相关方面研究,直接依法采取反制措施。

第十条 受指派、委托参加股东会议的代表除受县国资办指定与非国有股股东交流工作外,不得会前向非国有股股东方透露国资方的股东意见。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指派、委托)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抄送:南通市国资委,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金融监管局。

如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