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2080/2020-00031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如东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
近日,《如东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辅警定义及分类
该《办法》中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三、招录使用
关于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工作,《办法》明确由县公安局根据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警辅限额编制招聘计划,并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奖惩、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薪酬待遇挂钩。
四、管理职责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7〕35号)精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及限额数量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薪酬待遇标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用工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五、工资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建立符合警辅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并与我县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相衔接,实施动态调整。
公安机关或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东县公安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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