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080/2020-0000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通知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文号: 东公传发〔2019〕462号
成文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的通知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12-19 09: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派出所(含边防),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如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我县将于2020年2月1日起在《通告》规定的范围及时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为认真宣传贯彻好《通告》,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提高市民安全意识、环保意识,维护全县良好燃放秩序,结合公安机关职能,现就做好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研究,模范遵守规定。要广泛组织民警、辅警,深入学习《通告》及《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附件3,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并将《通告》和《条例》精神传达至家庭成员,确保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带头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限放区域内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范围燃放烟花爆竹,在可燃放地点、时间尽量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发挥公安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宣传发动,做好舆论引导。要通过“声、屏、报、网、微”等媒介,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发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增强执行《通告》的自觉性。要组织民警会同街道(社区)对禁限放区域内《通告》张贴情况进行回头看,特别是禁放区域内的单位、沿街店面、居民,对《通告》脱落或未张贴的,要及时进行张贴或发放。要在禁限放区域重点部位悬挂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强化治安管理重点场所的宣传,并动员社会单位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具体的宣传口号(附件4)、资料印制等工作,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各地区也可立足本地实际,超前开展宣传引导。

三、强化巡查处置,超前教育劝阻。组织民警会同街道(社区)等力量,强化巡查处置,开展教育劝导,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重点时段巡查,紧扣良辰吉日的前一晚和当天上午等重要时段,调整安排力量,要注意和发现扎制彩虹门和张贴喜字的小区、店铺等部位,提前到置办庆典的家庭、单位进行告知和劝阻,取得群众的充分理解,自觉终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强化重点部位巡查,对可能接待乔迁、庆生、婚礼、升学等宴会的宾馆、饭店等场所,逐一进行访查,督导其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发生。要健全巡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接到警情、举报,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违规燃放行为。

四、强化执法工作,严查违规行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场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执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批,对典型案件予以新闻曝光,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杜绝简单执罚、激化矛盾。对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存储、未张贴燃放管理规定、违规销售禁放品种的,要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对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通报城管部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案件和群众举报,要及时受理、查证,营造全民响应、全民参与的格局。

附件:1、《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如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3、《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4、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如东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1:

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新风,根据《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2、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上述两个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八)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在下列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由东二环路、南环路、西环路、苴东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除外)。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机关、团体、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如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形成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长效机制,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巩固和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大力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噪声污染,消除火灾隐患,倡导文明新风,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条块结合、专群结合”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凝聚合力,着力形成“县政府统一组织、职能部门系统联动、属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真正把《条例》贯彻实施到位,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指数、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禁止燃放地点、时间及禁止、限制燃放区域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3、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6、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中考、高考期间;

2、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除上述地点和时间外,根据《条例》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如东实际,现确定我县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的区域,并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

1、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2、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四)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由东二环路、南环路、西环路、苴东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除外)。

三、工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充分准备。公安部门要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责任落实,并加强面上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依托网上网下阵地,全方位开展《条例》及《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道,为《条例》及《通告》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的安全检查、宣传告知和教育培训,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严厉查处违规销售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要第一时间取消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的零售许可,逐步变更、减少限放区域零售许可,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城管部门要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为抓手,组织环卫人员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依法开展街头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要对照《条例》中的职责任务,共同做好行业宣传、阵地控制和巡查处置等工作,打好《条例》贯彻实施的整体仗、合成仗。

(二)强化宣传发动。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纸及新兴媒体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依托政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条例》及《通告》的宣传和解读,动员移动、联通、电信部门给予支持,向广大市民发送宣传短信,党政机关官方媒体平台要接力转发,形成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集中宣传态势。各镇(区)、街道要组织村(居)干部、网格员、社会志愿者、物业服务公司等,向社区居民发放《条例》及《通告》宣传资料,特别是禁放、限放区域内的居民、商铺、单位,要挨家挨户上门做好宣传工作。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开办板报、社区咨询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条例》及《通告》的知晓率。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宣传,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条例》及《通告》和相关注意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发证环节宣传,并在行政窗口设立《条例》及《通告》宣传栏,对到行政审批窗口办理业务的群众发放宣传手册。教育部门要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并利用“学生带法回家”的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宣传。城管部门要强化沿街店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楼盘销售处、婚庆公司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宣传。公安部门要强化治安管理重点场所的宣传,并动员社会单位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具体的宣传口号、资料印制等工作,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各地区也可立足本地实际,超前开展宣传引导。

(三)规范处置流程。由各镇(区)、街道和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辖区巡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村(居)干部、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力量开展巡查,强化教育劝导,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重点时段巡查,紧扣良辰吉日的前一晚和当天上午等重要时段,调整安排力量,要注意和发现扎制彩虹门和张贴喜字的小区、店铺等部位,提前到置办庆典的家庭、单位进行告知和劝阻,取得群众的充分理解,自觉终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强化重点部位巡查,对可能接待乔迁、庆生、婚礼、升学等宴会的宾馆、饭店等场所,逐一进行访查,督导其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发生。要健全巡查响应机制,公安机关在接到警情、举报后,要做到“闻声必到”,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违规燃放行为。

(四)加强源头管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将《条例》作为烟花爆竹从业者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督促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经营烟花爆竹,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在《条例》实施后,立即取消禁放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逐步控制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数量,严格依法审查、核发、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全力压缩、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城管部门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要求,组织环卫工作人员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依法开展街头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行环境监测,做好噪音、大气污染等数据统计分析,出现连续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布信息预警,提醒市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工商业主、个体店、集贸市场的检查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公安局长程军任组长,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公安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禁放、限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门领导负责。禁(限)放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会商解决方案,持续推动各项禁放、限放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目标,讲究工作方法。各地、各部门要扎实抓好宣传、检查、整改等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加强巡查检查,特别是重点时段的安全管控。相关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条例》及《通告》实施之初,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要以教育劝阻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确保平稳过渡,防止因简单执法激化矛盾;待《条例》及《通告》实施一段时期后,要加大执法力度,彰显法规权威,形成震慑效应。

(三)加大督查力度,强化履职尽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及《通告》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将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社区、每个网格、每条街巷,确保不打折、不走样。要加强检查监督和绩效考核,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成效不佳的,要及时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条例》及《通告》的有关要求,切实为广大群众放好样子、做好表率。

(四)及时掌握动态,加强情况汇报。工作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本辖区、本条线禁放、限放工作情况信息,实行信息反馈和情况报告制度,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即时报送禁(限)放办;要注意收集汇总典型经验做法、显著工作成效,及时对接新闻媒体,做好推广宣传。禁(限)放办要阶段性做好情况总结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3:

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青年中路、跃龙路、濠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滨江公园北边界、长江中路、跃龙南路、花园路、园林路、裤子港河、长江形成的闭合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本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地点,由公安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第七条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二)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向生产企业采购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不得向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或者“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劝阻、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1、珍惜健康生命,请勿燃放烟花爆竹。

2、遵守禁放规定,争做文明市民。

3、禁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宁静清新环境。

5、禁放规定连万家,你我共同遵守它。

6、为了更好的生活环境,请勿燃放烟花爆竹。

7、欢迎广大市民踊跃举报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