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rdxdfjrjdglj/2019-00009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文号: 东处置发〔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修订如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如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10: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各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关于完善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处置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如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如东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5月16日


 

如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处置发〔2019〕1号)和《关于印发<如东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处置发〔2017〕1号),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受理非法集资举报并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举报。

(一)通过书信举报:如东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掘港镇富春江中路1号),邮政编码:226400;

(二)通过电话举报(0513-81990956、110、12345);

(三)通过电子邮箱举报(rddfjjj@163.com);

(四)通过微信举报至公众号“扶海金融”。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真实有效信息;

(二)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其名称、地点、非法集资行为特征。同时提供非法集资行为的详细信息,包括募集资金、承诺回报、宣传造势等具体情况,以及传单、合约、票证、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便于进一步核查;

(三)对发现、查处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价值的举报,包括举报事项未被有关部门事先掌握、与列入本地风险数据库风险机构有关的广告宣传造势行为和对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已掌握线索有帮助的新信息、新线索和新证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且不能提供对该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有帮助的新信息、新线索和新证据;

(五)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或者对非法集资起重要协助作用;

(七)本办法公布的举报途径外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县处非办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每月月底前由县处非办牵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月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1次集中认定,评定获奖人员和奖金金额。需提请市级进行奖励的举报人员名单、事由等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处非办。

第十条 县处非办在评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涉及市级奖励的,待市处非办认定后一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事先未掌握线索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该风险机构被纳入属地非法集资风险机构数据库,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再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公安机关起诉书中明确被举报人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县处非办提请市处非办再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已列入本地风险数据库的机构违规开展的广告宣传造势行为,由县处非办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其中,属于新开设门店、新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属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发生尚未掌握的发放传单、张贴门头招牌广告、树立户外广告牌等宣传行为,属于通过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发生尚未掌握的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发布广告以及通过QQ群或微信群宣传推广的行为,对属于利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宾馆酒店、商务楼宇、集市广场等进行集中宣传造势活动于事前、事中举报的,根据影响大小奖励举报人200-1000元;相关广告宣传造势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对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已掌握线索有帮助的新信息、新线索和新证据,县处非办将根据线索价值,酌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同名银行卡及复印件,并在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确认。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县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包括举报记录、评议记录、核实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或者骗取、冒领奖金等行为的,由县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处非办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举报材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因举报属敏感信息,县处非办不接受公众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其他举报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六章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县处非办专项经费中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