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rdxdfjrjdglj/2021-0000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如东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东政办规〔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政策解读:如东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如东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 如东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7:24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如东县出台了《如东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东政办规[2020]1号),现由如东县金融监督管理局为您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六大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办发〔2019〕25号)、《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委发〔2018〕17号)、《县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9〕25号)要求,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规〔2020〕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的定义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如东县范围内小微企业、六大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企业、“三农”等普惠企业提供协议约定限额内的担保贷款(只适用于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南通子平台上发生的信贷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在合作银行确认发生代偿后,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扣除合作银行协议约定比例分担金额后,由县级财政、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按协议约定比例予以分担。

三、对符合要求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小微企业,是指在如东县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六大重点产业企业,是指在如东县范围内注册纳税的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制造、新材料、安全防护、食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企业。

(三)创新创业企业,是指已纳入县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的企业及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和县扶海英才计划资助企业。

(四)“三农”企业,是指在如东县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农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或户籍所在地为如东县并在如东县生产经营的农户,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列明的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

四、风险分担比例

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六大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三农”贷款出现风险,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县级财政分别按照15%、50%(具体按省再担保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比例再担保合同》执行)、20%、15%比例,承担责任。

五、担保风险分担业务项下贷款利率和费率

担保贷款利率由企业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加60个基点;担保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5%。

六、本办法中涉及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的参与金融机构

本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均可开展,并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

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总行或省市分行批准参与该业务的文件;

(二)可以为该项业务设置单独的业务标识;

(三)有专门的运营部门及团队。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如东县注册纳税,最新监管评级在B级(含)以上,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专门的运营部门及团队;

(五)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

七、县级财政不予补偿的九种情形

(一)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 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放款(担保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 不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

(六) 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非主业经营活动;

(七) 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担保公司未及时向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进行备案的;

(八)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担保公司未按贷款行规定进行追偿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

八、本办法正式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0年12月7日开始实施。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

本办法由如东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199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