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证明
男女双方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原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
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携带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原件,夫妻近期两寸合影照片一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再生育。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1.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孩子或未生育只收养的一个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孩子或只收养了一个孩子,年满50周岁、因其他原因尚不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凡本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中的女方,或单身的离婚(或丧偶)对象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生育一个子女死亡后又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一、二、三级)。
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申报条件
1.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
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不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和其他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持证企退职工一次性奖励申报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在我县办理退休、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企退职工。
2.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可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3.终身无子女的企退职工可参照享受。
预防出生缺陷 做好孕前检查
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所有备孕的父母,包括已经生过一个宝宝的,都需要做孕前检查。孕前检查能帮助准备要宝宝的夫妇在怀孕前发现异常、及时治疗,将身心调试到最佳状态,并在医生指导下有计划地怀孕,从而避免潜在问题和风险,减少宝宝出生缺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