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134/2018-0033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政策文件 文号: 东管〔2018〕121号
成文日期: 2018-11-19 发布日期: 2018-11-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成立如东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
关于成立如东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
来源: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19 09: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东管〔2018〕121号

关于成立如东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的通知

各局、室、中心、开元公司,各村(居),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东政办发〔2011〕25号和东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国有资产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如东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五霞

副组长:徐红霞 张小芳 周群群

成 员:丛晶晶 张 明 季方亮 陈 勇 曹 军

吴亚东 徐海燕 张晓峰 钱 进 李德华

高文华 曹晛宇 刘 斌 张鸿飞 徐海明

下设如东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 任:丛晶晶

副主任:孙 勇 徐海明 徐永泉

成 员:张海峰 张建元 蔡宏明 孔新宝 陈小红

钱新华 蔡亚军 季本华 徐小军 刘元兵

黄爱莲 李可香(日常台账管理)

一、区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国有资产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汇报。审核区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区属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各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查本区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五)组织区属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区内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记好全区总的国有资产台账。

(七)负责指导村集体资产管理,承担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接收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区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及相关责任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资产牵头落实保管处置等统一管理,资产损益均由各部门承担责任;

各联络员具体负责各部门资产台账,每月负责台账与国资办和财政局对接,确保台账、财务保管卡一致;统一办理各部门资产管理日常业务。具体部门责任明确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人:徐海明 联络员:缪国峰 虞志华

主要职责:

1.负责机关内除明确各部门的资产,含区内大楼内公共设施、原农场行政大楼、原苴镇政府大院所有资产,车辆等;

2.负责牵头落实为民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工作(含派出所);

3.协助国资办做好全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办公室调整和调账处置。

(二)党群局

负责人:张小芳 联络员:莫雪飞

主要职责: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

(三)财政局

负责人:徐永泉 联络员:刘元兵 黄爱莲

主要职责:

1.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融资中心、区内没有定性给各部门闲置资产;

2.负责区征收及回购改制资产的管理工作(南洋木业、原霍尼韦尔厂房、海鑫大厦);

3.负责做好机关资产核算、信息库维护以及区内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4.负责牵头国有公司资产清查以及国企改革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涉及区资产收支管理工作。

(四)经济发展局

负责人:张 明 联络员:陈 聪

主要职责: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做好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等。

(五)招商局

负责人:张晓峰 联络员:顾娟娟

主要职责:负责招商局各分局(招商部)及招商服务部国有资产管理。

(六)项目服务办公室(投资服务中心)

负责人:张 宏 联络员:吴冬妮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办(投资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

(七)社会事业局(政法综合中心)

负责人:季方亮 联络员:周 莹

主要职责:

1.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

2.负责隶属在为民服务中心、属社会事业局管理部门的资产(含苴镇人社所资产);

3.负责区内城市公共设施(含绿化、污水泵站、路灯等);

4.其他由社会事业局管理的各单位资产:敬老院负责人徐海明,联络员唐小林;卫生所负责人徐小军,联络员耿小兵;苴镇公墓负责人徐海明,联络员唐小林;水电站负责人蔡亚军,联络员秦振亚。

(八)规划建设局

负责人:徐海燕 联络员:李广英

主要职责: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区内安置房管理(含未安置的小区)。

(九)安监局

负责人:钱 进 联络员:周楠楠

主要职责: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

(十)环保局

负责人:曹晛宇 联络员:邱燕梅

主要职责: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环境监测设备保管。

(十一)农村工作局

负责人:陈 勇 联络员:李娇娇

主要职责: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村级“三资”管理,记好街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为民服务中心

负责人:刘 斌 联络员:刘 昕

主要职责:

1.负责中心国有资产管理(除由社会事业局负责部分);

2.负责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3.负责可发包土地资产的管理;

4.负责属于社区国有资产(含农机中心)的管理。

(十三)房屋征收办公室

负责人:曹 军 联络员:周爱琴

主要职责:

1.负责征收办国有资产管理;

2.负责征收土地管理;

3.负责牵头征收企业相关事项。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负责人:高文华 联络员:花冬梅

主要职责:

1.负责中心国有资产管理;

2.负责国有资产交易工作。

(十五) 南通开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德华 联络员:蔡宏明

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管理;

2.负责公租房、新宇科创园及其它公司的资产、标准化厂房等。

(十六)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张鸿飞 联络员:王金煜

主要职责:

1.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

2.负责农贸市场资产管理。

(十七)表面处理中心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曹晛宇联络员:王栋冬

主要职责:

1.负责表面处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

2.负责中心资产信息维护、核算。

(十八)苴镇教育系统

主要职责:教育联络组负责整个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做好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整个国有资产业务指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统一领导、业务指导,完成各级部门资产管理任务。各校具体做好资产登记、购置、处置等业务,确保台账、信息库、保管卡与联络组和区国资办无缝对接。

总负责人:季本华 总联络员:张笃军

成人学校负责人:桑钱林 联络员:陆善岩

新光中学负责人:陈建华 联络员:姚 霞

德耀小学负责人:高文俊 联络员:陈秀东

苴镇幼儿园负责人:石玲玲 联络员:张银梅

新光幼儿园负责人:李小兰 联络员:曹 蓉

中心幼儿园负责人:缪小阳 联络员:陈玉恒

(十九)国土分局

负责人:吴亚东 联络员:钱新华

主要职责:

1.负责局内部国有资产管理;

2.负责出让土地台账(含供而未用)。

附件:如东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如东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各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各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管委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统计等工作,承担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及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

(四)负责区内各单位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

(五)负责组织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各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本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区国资办和分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 区国资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区国资办在县国资办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县国资办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合理配置,从严把关,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经区管委会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形成固定资产后,必须及时登记、造册,并计入固定资产账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有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房地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经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对批准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公开方式确定,签订规范的合同。

对经审批同意出租的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形式进行招租,并按县纪委东纪发〔2008〕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各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及出借协议,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续签协议。在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政府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以及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批复、处理、调账。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处置方案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处置金额等),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

(二)审核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分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区国资办审核报批。

(三)处理。各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后,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调账。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行)出具的交易结果确认书及其他公开处置结果,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资产编号等,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同时,按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实物资产。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的下列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政府出具专项请示,经批准后由县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他资产的处置(含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货币性资产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国资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区国资办和分管部门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拨和划拨。凡单位之间须进行国有资产调拨和划拨的,由单位申报,经分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涉密资产,按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如东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县国资办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账务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管委会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资办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区国资办、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九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相关部门、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区国资办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资产管理责任人,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区国资办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区内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按照东政发〔2013〕35号文件执行;区属各村(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悖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档。

如东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