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苴镇) 发布时间:2013-01-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东管2013〕5

 

关于印发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室、街道办、开元公司,各村(居),区属各单位:

现将《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如东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印发

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进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关于下放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促进五大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发201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落户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区(东至钟山路、西至洋口运河、南至南康河、北至友谊河)的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一般要求

(一)控制性指标

1.基地容积率:0.7—1.2(低层),1.0—2.0(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国土资发〔2008〕24号)。

2.基地建筑密度:≤ 55%(低层),≤ 45%(多层)。

3.基地绿地率:12%—20%。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基地范围内办公及其他非生产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二)建筑层次

工业项目的建筑层次根据功能要求确定,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鼓励进区企业走集约化用地、立体化发展之路。引导各项目建设主体,在设计时采用多层或局部多层设计理念,腾出土地资源,为企业后期发展腾出空间。

(三)建筑间距

工业项目基地内部的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消防安全间距为主。因不同的工业项目,其消防、安全间距有不同的要求,还要符合日照、交通、抗震、安全、城市防洪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给排水、视觉卫生、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布置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应根据功能分区、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施工检修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通道宽度。

(四)建筑退让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县城城区主要道路临街建筑退让距离管理等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132号)文件,结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执行,原则上建筑退用地界距离不小于6米,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五)道路规划

区内道路为“九横九纵”,九横为:金沙江路、嘉陵江路、淮河路、黄河路、渭河路、海河路、鸭绿江路、牡丹江路、松花江路;九纵为:钟山路、井冈山路、太行山路、黄山路、庐山路、天山路、昆仑山路、石山路、草港路。

道路规划宽度:黄山路70米,嘉陵江路45米,渭河路、牡丹江路、昆仑山路、草港路36米,钟山路30米,其余道路均为24米。30米以上为主干道,24米道路为次干道。

道路转弯半径:30米以上道路与30米以上道路相交为30米,30米以上道路与24米道路相交为25米,24米道路与24米道路相交为20米。

(六)基地出入口、停车及交通组织

进区工业项目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用地范围内较次级的干道两侧,用地单位不得将出入口直接接入黄山路;出入口宜采用正交布置;基地出入口位置距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净宽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用地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地及交通组织,必须在总平图中一并予以布置。

(七)综合管线

基地内的各类管线必须与基地外市政综合管线相衔接。其中污水必须接入区域污水管网,雨水应接入区域雨水管网或直接接入附近河流。

(八)基地标高控制

基地标高必须与相邻基地标高、城市道路标高相协调,要正确处理好相邻基地之间的地面标高关系,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厂区场地、建筑物标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建议建筑物±0.00标高与周边主、次干道路脊标高一致或略低于周边主次干道路脊标高为宜。

(九)建筑环境管理

1.建筑造型、风格、立面、色彩的要求

建筑造型应采用现代建筑风格,立面简约,色彩明快,能充分体现现代工业特征,建筑外墙色彩以浅淡冷色调为主。

2.基地环境布置

基地内应合理布置绿化、雕塑、喷泉、建筑小品等小型人文及绿化景观、停车用场地等。

3.围墙退用地界

临城市道路和临河围墙退用地界1米以上,其余围墙可压用地红线设计。

4.建筑布置要求

临路镂空围墙内侧(特别是黄山路、嘉陵江路等主干道两侧)不得布置厕所、自行车棚、散货堆场、配电房、储罐等建、构筑物和设施,确需布置的,必须在项目用地里侧内适当布置,同时在总平图中反映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并对上述设施进行必要的隐蔽和美化;临路项目用地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应注重正立面和沿路立面的美化设计,不得建设有碍视觉景观的建筑立面。有条件的进区企业要对办公综合楼和代表企业形象的标志性建筑进行高标准的亮化、美化设计和形象打造。

(十)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的编制,以本《办法》的要求为准,未明确处参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其他要求

(一)工业项目由于行业、工艺的特殊要求相关指标低于或高于上述第三条规定标准的,由区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会商研究后,报区主要领导确定。

(二)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报审,项目业主必须高度重视,报审方案必须邀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实施;无设计资质人员和无出图章的设计成果一律不予收审。

(三)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报审,必须包括规划方案设计说明书,规划总平面图(附控制性指标及各单体建筑一览表),各单体建筑(含大门、传达室和围墙)平、立、剖面图,平面图须注明各空间使用功能,立面图注明建筑外墙材质及色彩,主要立面效果图及鸟瞰图等资料。

(四)工业用地范围内不得设计含公寓式居住功能的宿舍楼、综合楼。凡擅自改变原设计和建设功能的,竣工核实时不得通过。

(五)工业项目实施主体在编制规划建设方案时,不得设计和建筑烟囱和水塔及高于地面的蓄水池、消防水池等设施,确需建设必须经相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区企业基地出入口及传达室设计必须简洁、大方、美观。传达室单体一般不得超过两个自然间,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超过50平方米,并不得建设二层建筑。

进区企业基地出入口大门一律采用地轨伸缩移动门。

厂名标志性建筑不得突破、超出用地红线,并要求对厂名标志性建筑编制建设方案,制作效果图,报经批准后实施。

基地出入口沿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得占用用地红线以外公共绿化带布置停车场地等。

(七)临路围墙砌筑一律采用塑钢镂空围墙,其他位置可砌筑实心围墙。围墙下部实心墙上端为黄海高程3.2米,镂空围墙顶端为黄海高程5.0米,围墙色彩、材质与周边相邻企业相协调,围墙建设方案应当与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同时设计报审。

(八)工业项目道路出入口、雨水、污水出水口接口必须报经区规划建设局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擅自实施。施工时不得损坏道路和地下雨污总管,以免形成堵塞及水流不畅。

各进区企业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必须十分爱护道路、路灯、绿化及各种地埋管线等市政设施,精心组织施工,以确保各种地埋管线畅通,基地外景观良好。各种机械进退场不得损坏道路路面、侧石、路灯、绿化等市政设施和景观。进区企业主次出入口施工必须在准确确定地埋管线位置的基础上,改机械施工为人力施工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进区企业主次出入口与路灯或各类管井位置发生冲突时,应采取出入口避让措施,如由于特殊情况要移动路灯或管井的,必须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进区企业在项目建设前,必须主动向区规划建设部门了解项目基地周边地下基础设施情况,如管线、管井位置、水准点位置及高程,以便正确组织施工。

各进区企业在组织出入口施工时,必须预留涵管或采取其他工程措施,以保证路侧明沟排水畅通。

各进区企业在项目建设工程中,要管好施工队伍,杜绝野蛮施工行为;对各种市政设施,本着“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恢复责任单位为进区企业,恢复费用由进区企业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管理

(一)进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由区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查,最后由区主要领导审定;重大项目必要时应组织县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审批。

(二)对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进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内容

1.基地内总平面布置及相关指标的核查,审查所有生产及非生产性用房(含传达室、大门、围墙)等建、构筑物的建设方案。

2.审查连结基地内外道路、地下雨污水管道接口等规划建设方案。

3.审查连结基地内外强弱电布设及杆线架设方案。

4.审查基地内道路交通、停车等组织设计,绿化、竖向规划等专项规划建设方案。

(四)进区企业单位道口设置,雨污水出水口对接、强弱电杆线架设,管道铺设和地下涵管施工由区规划建设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内部传递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现场交接后,区社会事业局收取保证金,负责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恢复原貌。

第六条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

管委会成立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区工业项目从项目预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由区管委会主任翟建华任组长,区班子成员袁欣荣、刘益松、李建国、虞文君、吴晓莉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规划建设局、城管中队、国土分局、招商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街道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定期研究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具体负责进区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城管中队队长、规划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

第七条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规划建设局:根据《如东县城总体规划》、《县城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负责对进区工业项目进行选址,办理工业项目规划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及规划核实等手续,负责进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的初审,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二)城管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城管中队是区内工业项目违法建设查处与依法帮拆的第一责任人,城管中队与执法人员签订责任书,实行执法人员包居委会(片区)工作责任制,执法人员对居委会(片区)进行巡查、督查和指导。对在建的违法建设,依法及时查处,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组织帮拆或依法处理。

(三)国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负责进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设法尽快办理工业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四)招商局:负责招商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前的规划建设事项的咨询及帮办,负责协调企业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监督企业在围墙以内按批准的内容依法实施规划建设行为,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城管中队处理。

(五)经济发展局:负责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规划建设管理事项的咨询及帮办,负责协调企业在改、扩建过程中的矛盾,监督企业在围墙以内依法实施改、扩建行为,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城管中队处理。

(六)社会事业局:负责进区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杆线的迁移和工业项目围墙以外绿化带内道口设置,强弱电杆线架设、迁移,地下涵、管铺设等施工涉及的苗木迁移工程以及现场矛盾协调和监督管理。

(七)街道办: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负责辖区内工业项目用地范围的清障交地、矛盾协调和处理;负责辖区内企业围墙以外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矛盾协调和推进,加强信息收集和核实,对违法建设行为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配合城管中队进行处理。

第八条 工业项目规划监督管理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通报、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会办。

(二)巡查制度: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巡查监管责任制,采取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将巡查任务分片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员;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城管中队查处。

(三)责任追究制度: 

1.不按照要求制定本部门巡查监管责任制的,对部门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巡查责任人员不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制度,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书面报告区城管中队,致使违法建筑形成的,对巡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2.接到违法建筑举报、报告,没能及时组织查处或因工作措施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在查处过程中继续实施的;对已建成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未及时组织帮拆或依法处理的,对城管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3.对在建违法建筑查处或组织帮拆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4.凡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出现违法建筑,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必须前往阻止,及时书面报告区城管中队,并积极配合执法查处。对因工作不力、消除不到位的,在该违法建筑实施帮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部门、责任人承担,在当年年终考核奖中扣除,当年扣除不足的,延至下一年年终考核奖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群众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