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134/2019-00197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经济开发区 文号: 东管〔2019〕123号
成文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08-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经济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经济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9-08-28 09:0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东管〔2019〕123号

关于印发如东经济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室、中心、开元公司,各村(居),区属各单位:

现将《如东经济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8日

                  如东经济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如东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工作,解决区内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加强公租房的租赁管理,提供一个优美、整洁、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加强对入住企业和个人的管理和引导,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正常的管理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南通开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代表开元公司全面负责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安全保卫、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在小区建设管理中,与入住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和信息反馈,规范入住人员的日常生活行为,对其不文明的行为予以规劝,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事件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东经济开发区公租房小区所有入住人员、服务人员和访客等。

第二章 入住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公租房入住对象为区内落户企业的高管、职工(正式职工,凭社保卡号)及区内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与区内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县城或本区无住房,且所在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

(2)经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且在县城或本区无住房。

第六条 为了保证新引进企业筹建、生产期间外来员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以企业为申请单位,按投资额度、税收贡献、技术含量、行业地位、用工数量等情况,经开元公司和区管委会结合企业和房源情况讨论后安排住房。具体标准如下:

(1)现代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提供住房:

①年纳税500-1000万元,最多可申请2间;

②年纳税1000-1500万元,最多可申请4间;

③年纳税1500-3000万元,最多可申请6间;

④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2)工业企业筹建阶段按以下标准提供住房:

①总投资额在1-2亿元之间,或设备投资在3000-5000万元之间,最多可申请3间;

②总投资额在2-5亿元之间,或设备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之间,最多可申请5间;

③总投资额在5-10亿元之间,或设备投资在10000-20000万元之间,最多可申请8间;

④总投资额在10-30亿元之间,或设备投资在20000-50000万元之间,最多可申请12间;

⑤央企、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省级及以上高新企业、总投资在30亿元以上或设备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提出申请。

(3)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按以下标准提供住房:

序号

总投资额

(亿元)

设备投资额

(万元)

年纳税额

(万元)

分配上限

(间)

1

定报企业

1-2

2

1-2

3000-5000

450-1000

2-5

3

2-5

5000-10000

1000-2500

5-10

4

5-10

10000-20000

2500-4500

10-20

5

10-30

20000-50000

4500-10000

20-40

6

30亿元以上

5亿元以上

1亿元以上

根据需要

备注:企业满足总投资额、设备投资额、年纳税额中的其中一项即可根据标准申请。

(4)对达不到以上标准,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可经开元公司和区管委会结合企业和房源情况讨论安排。

第七条 公租房公寓仅限企业高管或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企业职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入住手续:

(1)由所在企业向开元公司集中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内服务部门认定,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

(2)经开元公司和区管委会结合企业和房源情况讨论同意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协议;

(3)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租金、物业费、押金汇入指定账户;

(4)企业携带申请报告、租赁合同及银行汇缴凭证复印件、入住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入住人员名单到开元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凭开具的交接清单到开元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及相关物品。

第九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个人,由本人向开元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条 企业或个人续租超过三年(含申请当年)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或个人退租时,应携带交接清单,经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现场清点、查验房间内设施、设备并交接后,入住人员即刻搬离。

第四章 公共安全及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小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入住人员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小区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物业服务人员出面处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员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养成离开房间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妥善保管钥匙,不将房门钥匙借予他人,钥匙丢失后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人员。租住房屋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租住房屋内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使用自备电器(包括接线板)应报物业管理处批准,自备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入住人员)自行承担。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

第十六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不得入住;入住后患病的,应主动报告物业服务人员,并及时搬离。

第十七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禁止将超重、易燃、易爆、易制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带入租住房屋。

第十八条 入住人员租住房间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时,入住人员应积极配合中心和物业进行整改。当入住人员房间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如着火、漏水、漏气等),无法联系或来不及联系入住人员时,小区物业有权进入入住人员房间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小区服务人员要尽职尽责,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发现情况,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五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条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保洁人员劳动成果,保持公寓楼走廊清洁;房内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箱内,禁止从窗口向外倾倒垃圾,禁止将垃圾放置在走廊和楼梯间。

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自觉保护小区文明卫生环境,不随意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晾晒衣服、被子;爱护小区绿化,不损坏树木、花草。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小区是入住人员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其他人员的生活和休息,杜绝发生不文明行为。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入住人员在小区内经商或从事其它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未经开元公司批准,任何入住人员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各种推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入住人员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推销人员在小区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人员。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开元公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六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水电设施、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等是开元公司财产,入住人员应按照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房间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和配套设施由入住人员保管,未经开元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不允许将任何家具家电转借他人和将房内家具拆卸改装,不得擅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家电及设施设备。入住人员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到物业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相关责任人要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住人员进出小区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门禁卡、出入证等),主动配合门卫的管理。外来访客进入小区需持有效证件在门岗办理登记手续并留存证件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取回;外来访客必须于当日23:30前离开公寓。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入小区需服从物业人员指挥,于指定位置停放整齐,及时上锁,不得在通道、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任意停放。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小区,须办理专用出入证或经门卫登记查验,进入小区后应服从物业服务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位停放。超长、超重车辆和跑冒滴漏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第二十九条 贵重物资、大件物品运出小区,需至小区物业开具放行条,门卫核对无误后方可运出。

第三十条 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者,物业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物业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出入管理规定,做到照章管理、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着装整齐。

第八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未经开元公司批准,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私自入住或更换房间、转租、转借和允许他人留宿或改变房屋用途。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和留宿他人合住。如有违反,开元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并办理退租手续。通过转租或其他行为获得利益的,开元公司有权没收其不当得利。

第三十二条 为培养入住人员文明行为,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和奖罚措施。开元公司将根据入住人员的行为和表现及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承诺的情况,作为是否违反租赁合同和能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合同和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屡教不改的,开元公司可终止履行合同,取消相关人员租住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企业集中申请入住的,应指定一名联系人,配合开展公租房入住人员管理工作,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备。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员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入室现场查验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工作,入住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故意刁难工作人员及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入住企业或个人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对恶意拖欠相关费用的,开元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并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十六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开元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并办理退租手续:

(1)入住人员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

(2)企业高管及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3)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4)由企业整层、整栋租赁,空置率(以床位计)连续3个月超过20%的。

第三十七条 入住企业或个人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租手续。租赁期满前15日尚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合同到期日前应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入住人员租住房屋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

(2)在公共空间私拉乱接各类线路;

(3)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在小区内进行赌博;

(5)聚众进行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

(6)观看、传播反动言论、黄色音像制品、刊物;

(7)高空抛物;

(8)侵占集体财产,偷窃他人财物;

(9)从事卖淫嫖娼、存放或者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

(10)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开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

如东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