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10:5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本省实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着力破除市场主体登记中不合理限制,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江苏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住所与经营场所的区别:本办法所称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

三、分离登记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分离登记是指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办理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四、分离登记的类型:1、增加经营场所登记,首次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2、取消经营场所登记,市场主体已不在该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县(市、区)级登记机关管理的、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登记。

五、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登记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经营场所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登记的经营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核查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的真实性。经核查不在登记的地址经营的,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处理,但不作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情形。

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六、实施期限:本办法于2023年1月30日施行的,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