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留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该何去何从
来源: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3-18 15:29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9日,顾女士向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了一份南通市云顶实业总公司(以下称“云顶实业”)申请减少注册资金的企业变更材料。云顶实业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现出资人为叶生、叶佩珍、李桂平,注册资本为5080万元。企业于2019年11月25日签署股东会决议,叶生、李桂平出席了股东会,代表企业99.6%的表决权,会议通过了叶佩珍减少20万元、叶生减少880万元、李桂平减少180万元即企业注册资金减少1080万元的决议。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10日内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19年12月5日在中国商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至企业公告发布45日内,未有债权人向企业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至2020年1月19日,企业债权0元,债务4681782.81元,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叶生对未尽到清偿义务的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遂企业于2020年1月19日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调查与处理】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接收顾女士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云顶实业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诞生于城市中小企业改革推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浪潮之中,最初下设有云顶紫棉厂、云顶机械加工厂、云顶大酒店、云顶商贸行等9家分支机构,初始出资人为新光轧花厂及李桂平。企业在取得南通市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后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企业章程,进行了设立登记。鉴于股份合作制是当时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改制时的一种创新举措,所依据的《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7】96号)已被废止,故云顶实业的此次变更登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云顶实业为减资所参照的一切程序及法规均是按照公司法进行,但其本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适用公司法,因此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决定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外,云顶实业经数次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三名自然人,且已按照《公司法》制定企业章程,可见云顶实业内部是按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和管理,因此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同时给企业出具了《建议书》:“建议你单位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能更好适应市场发展的现代化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法律分析】

在公司法出台以前,城市小企业不断进行改革以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各地纷纷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为总结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点经验,引导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1997年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7】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当时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各地区诸如北京、福建、宁波也从自身实际出发,着眼于整体上搞好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纷纷出台了适用于本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公司法》的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已不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主流需求,也不再是中小企业设立的首要选择。2016年1月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31号令,决定废止包括《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内的1031件规范性文件。同时当时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已经不能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的参照依据。但在法律法规层面,股份合作制企业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出现了法律规章的留白。

在现代社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既受自身时代产物的局限性,又受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空白的影响,很难良性持续发展,且在风险承担、扩大经营等方面都得不到保障。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在合作基础、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灵活优势,更能适应市场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要求。同时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标杆的公司法以其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更能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成为了最佳选择。

【典型意义】

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项时代产物,是当时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很长的时间内指导了中小企业的改革与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转型,有力地带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如何更好地存续是需要慎重思考的命题。“因时而生”也必然催生“因时而变”的特质,采用更为灵活的公司形式不仅有利于企业以更具竞争优势的现代化法人实体进行日常经营与管理,也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改制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