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7日,肖某在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个酒瓶砸伤左腿,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四万五千余元。无独有偶,其妻蒋某在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行驶时被天上掉下的蓝色铁架砸伤,遂报警。
【调查与处理】
肖某被侵权案中,经过警方的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以及就诊记录等形成证据链,确认肖某因高空坠落的酒瓶受到损害,但是无法查明高空坠落的酒瓶是从哪一户掉落,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判决由可能造成侵害的王某、冯某、陈某、李某、何某与马某等六户房屋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分别补偿肖某损失7557元。
其妻蒋某被侵权案中,蒋某在受伤后立即报警,经调查,案发区域只有余某有此种蓝色铁架搭建物,且余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判决由余某对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一般物件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余某作为坠落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对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高空坠物的特殊侵权案适用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法条不难看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了保护受害者权益的需求,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想要查明高空抛物真正的“幕后黑手”对于被害人存在极大难度,如果根据普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将会使被害人的维权之路变得举步维艰。但是,“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在无形中助长了高空抛物的恶习,对全楼无辜住户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高空抛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3、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受害者已就高空抛物致损的事实举证证实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如果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
从另一侧面看,这样的举证方式更有助于找出真正的侵权人。在由所有可能造成侵害结果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屡屡发生、屡禁不止。高空掉落的物品下落速度快,冲击力度大,容易致人伤亡,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害行为。对于此类事件,除了法律法规本身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公民个人素质的提升,不管是贪图便利的故意抛掷,还是粗心大意的无心之举,归根到底都是责任意识不强。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我们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为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氛围。所有高层建筑使用人,也应该提高自身及家人的责任意识,为自己及他人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