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冒名登记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1:07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5日,徐女士向如东县行政审批局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称自己被冒名登记,名下登记有四家公司(如东海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如东虹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南通艾梦莱家纺有限公司、如东春宝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我局撤销对该四家公司的设立登记。

【调查与处理】

经过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调阅所涉四家公司的档案,如东海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设立,股东为徐杨、姚公元,注册资金1800万元,徐杨持股83.33%,实缴1500万元,姚公元持股16.67%,实缴300万元;如东虹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8日设立,股东为张莉、徐杨,注册资金1118万元,张莉持股20%,实缴223.6万元,徐杨持股80%,实缴894.4万元;南通艾梦莱家纺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设立,股东为徐杨、赵西西,注册资金318万元,徐杨持股88.05%,实缴280万元,赵西西持股11.95%,实缴38万元,于2008年12月31日被吊销;如东春宝织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设立,股东为费春宝、徐杨,注册资金558万元,费春宝持股10.39%,实缴58万元,徐杨持股89.61%,实缴500万元,于2014年2月26日被吊销。依据中共如东县委办公室印发的(东办【2019】26号)《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规定》精神,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将该线索移交至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审批局作出撤销处理决定或者函复作出无需撤销的处理决定。

【法律分析】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公司登记机关经常收到投诉,内容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被伪造签名,将其作为公司股东进行登记。关于案件调查过程中,签名真实性如何认定.核实公司登记时“签名者”真实意愿,不仅是调查清楚案件真相的需要,也直接关系到登记机关根据调查结果是否准予撤销的决定。签名不真实,不能当然地等同于该被冒用人当时不同意登记为股东。要充分考虑相关签名是被冒用人当时同意而代签名的可能性,要防止被冒用人当时确实同意以其作为公司的股东办理登记,之后发生纠纷才投诉的情形。或者在公司登记后,确有证据证明被冒用者知道被冒用后曾予以追认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中“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以上两种情况均可以作为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冒名登记的理由。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伪造签名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若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登记机关将做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为,因此对于签名真实性的认定、伪造签

名过程中是否存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调查的重点。

【典型意义】

目前,《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近年来,各地审批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商事登记改革,不断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度。在登记机关放宽准入门槛,提高登记效率,市场主体增幅明显提升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不法分子借改革之变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鉴于此,各地审批部门推行实名验证,对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的自然人进行实名验证,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