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带来的价值也在日益增长。公民为了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获取更多的便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各项信息尤其是政府信息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政府信息的公开,一方面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民主监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此背景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力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促进依法行政。
至2018年条例已正式实施十余年,光阴荏苒,阳光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众的知情权意识从苏醒到蓬勃发展,我们所处的时代也从互联网的初步繁荣走向云计算的大数据时代。但条例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和处理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必要的程序弹性,也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行政机关既无权自行设置一定的信息公开申请条件,也难以根据原则性的收费条款对非正常申请加以限制,随着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申请逐年增多,一部分群众将信息公开申请权视作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权利的“万金油”,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问题便随之显现。面对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即便是没有公开义务,也不得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否则就将面临行政不作为的程序性判决。那到底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围绕这个基本问题,我们就从身边的一例真实案件中开始探讨。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王女士向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如东县环海商店(化名,以下简称:环海商店)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所有书面材料。后市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的复函意见,拒绝了王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建议王女士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询该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信息。王女士对市监局拒绝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市监局公开环海商店开业登记的所有书面材料。
办理过程和结果
2017年6月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意见,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原告申请对象及内容分析,均指向工商登记资料查询,依据前述答复意见规定精神,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故原告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遂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法理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的复函指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商事登记信息。关于商事登记资料的查询,散见于不同的主体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则进一步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作出具体规定,将商事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并对查询内容、查询主体、查询方式、查询收费等事项作出区别性规定。由此可知,商事登记资料的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均与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同。
那生活中还有哪些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畴呢?笔者通过几个小案例做个提示。
咨询≠政府信息。市民叶某在自家楼下摆桌子散发广告,在上楼取广告传单的时候,某区城管执法局正好进行路面占道经营的检查,遂将叶某的桌子作为无主物带走。叶某不服,想到法院起诉城管执法局,但又觉得证据不足,遂向城管执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叶某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质上是以咨询的方式对城管执法局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对于这种情形,可建议叶某直接到法院针对城管执法局的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城管监察局所在的区政府或市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刑侦信息≠政府信息。陈某和李某因为口角发生争执,李某将陈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结果为轻伤。某公安局将李某殴打陈某一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但由于证据调取困难,暂时还没有作出立案的决定。陈某认为公安局包庇李某,强烈要求尽快立案。于是,他向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公开立案决定书。本案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在其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时候,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实属于刑侦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陈某可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符合自诉条件的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内部信息≠政府信息。小丁认为某镇政府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他遂向某区监察局举报,要求行政问责,很快得到了回复。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他又向区监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区干部离任审计监察方案”。本案中,小丁要求公开的“审计监察方案”,属于监察机关对内行使监督职责产生的内部信息,而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因此“审计监察方案”也不属于政府信息。
由此可见,信息公开申请权并不是“万金油”,虽然该权力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就会构成权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