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的依据
来源: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1:07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如东皓林餐厅向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材料,之后,有群众举报如东皓林餐厅的油烟排放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了影响,建议对这家餐厅的食品经营申请不予许可。

【调查与处理】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经营许可审批科接到举报后,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到如东皓林餐厅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核查发现:一是该餐厅的位置与周边的居民区有一定的距离;二是该餐厅所在的整栋楼为非住宅楼。通过核查,也对该餐厅内部设施设备及布局进行了指导及合理调整。

根据群众的举报和现场核查的情况,为了更审慎审批食品经营许可,如东县行政审批局联合如东县城管局和如东县住建局对如东皓林餐厅的现场进行了勘察。经过县城管、县住建和县行政审批局对该餐厅油烟的排放、燃气的使用及食品经营共同确认符合要求后,于2021年3月23日,发放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分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东皓林餐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受理,经过现场核查情况,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行政审批部门是否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可参照山东省东营川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情况: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因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予办理东营川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食品许可被起诉、败诉。

【典型意义】

“商事制度改革就是要‘宽进严管’。只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放活和监管同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整体效能。”

审批部门要紧紧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逐步落实好“证明分离” 改革措施,改革审批方式。另外,应建立完善的联合审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