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如何处置
来源: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1:05 累计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函,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涉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拟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在行政处罚尚未结束前,建议暂停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

【调查与处理】

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根据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将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将原住建局行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局查询相关办件,确未有该公司办理施工许可的记录,将根据函的要求,待处罚到位后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根据县政府《关于划转农林农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其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事项划归行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行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以上规定,一般的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按照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已构成违法,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强化建筑业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可以有效维护建设秩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敲响警钟,既强化了红线意识,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又加强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