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收到王某代表贵州中投公司(化名)递交的举报信,举报信诉称:“南通电缆公司(化名)用假公章冒用我司(贵州中投公司)的名义对南通电缆公司进行股权等信息的变更,非本公司意愿,本公司不知情,请贵局对涉及到我司的系列虚假变更予以撤销。备注:南通电缆公司股权等信息变更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2018年11月23日”。
二、办理结果和过程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接举报后调阅了南通电缆公司2017年5月17日、2018年11月23日两次变更登记的档案。档案显示:2017年5月9日天津线缆公司与贵州中投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天津线缆公司将其持有的南通电缆公司22735.234496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给贵州中投公司;2018年11月8日举贵州中投公司又与天津线缆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贵州中投公司将其持有的南通电缆公司22735.234496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给天津线缆公司。档案显示的两次转让为同一标的股权,其数额巨大。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对该举报线索作出如下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举报人举报属实,相应主体或当事人则应当构成违法。依据如东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15】34号)《县政府关于将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精神,将该举报线索移交至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如果举报人举报属实,相应主体或当事人则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该举报线索移交至如东县公安局处理。
三、法理分析
姑且不谈对本案举报的真实性,就用假冒公章转让他人巨额股权而言均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就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一)行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是一部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行政许可法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恰恰是为了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一个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也需要申请人的参与,需要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对申请人设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公司登记机关和社会公众的错误认识,对社会造成损害。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都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可能涉嫌两个方面的刑事犯罪。一是伪造公司公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指的伪造公司印章罪。所谓印章,是指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它是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符号和标记。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相应的伪造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二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指的合同诈骗罪。南通电缆公司用假公章冒用贵州中投公司的名义对南通电缆公司进行股权等信息的变更,而变更的要件是股权转让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且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