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84199436
通讯地址:如东县掘港镇城中街道泰山路16号
邮 编:226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00套风电叶片、200套机舱罩建设项目(一期风电叶片工程) |
南通市如东县小洋口风电母港工业园区 |
江苏九鼎风电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南通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九鼎风电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22000万元,购置叶片模具系统、工艺装备系统、真空灌注系统、处理及环保系统、运输周转设备、检测测量设备、公用辅助生产设备等设备,租用如东县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九鼎风电装备工业厂房,建设年产500套风电叶片、200套机舱罩建设项目(一期风电叶片工程). |
1、拟建项目切割废气中颗粒物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1#、2#、3#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要求。模具准备废气、环氧树脂废气、胶粘废气、手糊树脂废气、修型废气和油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含二甲苯)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4#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要求。燃烧废气经20m高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满足《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低氮燃烧浓度限值。 2、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收集处理,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NH3-N、TN、TP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接入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达《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中标准(动植物油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黄海。 3、运营期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用“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均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营运期项目固体废弃物均有效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