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80502804/2014-00056 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其他
发布机构: 气象局 文号: 如气防发〔2014〕13号号
成文日期: 2014-02-19 发布日期: 2014-02-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如东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4-02-19 10: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指挥场所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2  装备保障

6.2.3  应急队伍保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6.2.5  医疗卫生保障

6.2.6  治安保障

6.2.7  物资保障

6.2.8  经费保障

6.2.9  社会动员保障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预案的管理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6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如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连阴雨(雪)、龙卷风、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如东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气象局局长;成员:政府办(应急办)、气象局、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委、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文化广电传媒中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武警部队、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

2.1.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气象局,主任由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

2.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2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政府办(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如东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发改委: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

住建局:负责城市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灾检查工作。

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海洋渔业生产等信息,指导协助沿海镇区对渔业生产及相关人员、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蔓延。

环保局:负责开展灾后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信息。

文化广电传媒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业主单位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加固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线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

武警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

2.2.3  县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3 应急指挥场所

在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原有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电力、武警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3.3 预警准备

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洋渔业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沿海镇区做好涉渔单位的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业主单位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通知水上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禽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城管局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市政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暴雪、低温、霜冻、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或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城管局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清理积雪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海洋渔业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维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根据旱情、墒情监测情况,合理调度水源,共同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8连阴雨(雪)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连阴雨(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连阴雨(雪)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连阴雨(雪)影响。

水利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和灾害救助。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连阴雨(雪)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后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由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局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县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局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装备保障

气象局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道路的清障及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的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6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  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种类指示标志。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高温: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5)干旱:我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仍将持续。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8.1.2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大雪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气温大幅下降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0摄氏度或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高温: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7)干旱:我县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冰冻:过去48小时我县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9)连阴雨(雪):我县已出现10天以上连续阴雨(雪)天气,预计阴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8.1.3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县。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县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出现大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大雪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或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至10级大风天气。

(6)低温:过去72小时我县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气温持续偏低。

(7)高温:预计未来三天我县将出现35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干旱:我县小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冰冻天气。

(10)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浓雾天气。

(11)连阴雨(雪):我县已出现7天以上连续阴雨(雪)天气,预计阴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8.1.4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县。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县将出现较明显大风降温天气。

(5)低温:过去24小时我县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气温持续偏低。

(6)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霜冻天气。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大雾天气。

(8)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将出现霾天气。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台风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低温

高温

干旱

霜冻

冰冻

大雾

连阴雨(雪)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由于各种气象灾害在我县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连阴雨(雪)是指阴雨(雪)天气连续5天以上并将持续,对农业将产生影响,可能出现烂麦场、作物病害等。

龙卷风是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其中心附近风速可达17级以上,对建筑物、地面设施、树木以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