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东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88号、苏农计〔2023〕45号)精神和要求,为尽快落实工作任务,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讨论研究,制定了《如东县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一、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主体完成所要求的申报材料向所在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主体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镇(区、街道)填写申报推荐表(附件2)并签字盖章后,与申报材料汇总成册,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3.此次项目申报为竞争性立项,由主体自愿申报,各镇(区、街道)审核推荐,县农业农村局邀请专家根据申报及资金情况综合评审后报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经如东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

二、申报条件

1.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申报指南标准,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2.已获得过财政补助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3.近三年来在各级农业奖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要求

1.广泛宣传。各镇(区、街道)接到通知后,要对照项目申报指南,做好政策性宣传和解读工作。

2.严格审核。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此次申报的所有项目必须从储备项目中择优推荐,请镇(区、街道)在主体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从严把关,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整理完善申报材料。

3.按时上报。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于2024年5月20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康昊文,电话:81962156。 

附件:1.如东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推荐书

    3.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4.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

附件1

如东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88号、苏农计〔2023〕4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如东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家庭农场项目

(一)申报主体:列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如东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列入农业高质量发展“四个一”建设工程支持的“头雁”示范家庭农场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计划”的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

(二)申报条件:家庭农场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有财务收支记录、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能正常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app。项目申报的实施内容为购置农机具的,优先安排应不在农机购置补贴名录内,智能、绿色或大大提高生产效率的特色装备,所有购置农机具的与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在内的其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环节:支持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置智能生产、加工、耕种、贮藏、植保、烘干等机械和设备,其中优先安排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四)项目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五)建设期限:项目建设起止期限原则上为2024年1月1 日至2024年9月30日。

(六)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推荐书;

2.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提供合法土地审批利用手续,项目实施平面图(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地点及区位草图,用GPS标明项目区边界四点定位坐标);

6.家庭农场经营面积证明材料(须加盖村委公章);

7.上一年度家庭农场基本的财务投入及产销纪录;

8.家庭农场随手记app使用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质量安全体系或质量追溯体系相关证书和品牌建设证明材料,获得相关荣誉情况等。

二、农民合作社项目

(一)申报主体:

县级以上示范社、村集体领办的综合社,开展新型合作农场的村集体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重点向农业高质量发展“四个一”建设工程支持的“头雁” 示范社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计划”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倾斜。

(二)申报条件:合作社运营正常,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有“三会”记录,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项目申报的实施内容为购置农机具的,必须是智能、绿色或大大提高生产效率的特色装备,与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在内的其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扶持环节: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扶持环节为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及服务环节中的设施、设备投入和购置。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发展必需的生产经营、加工设备购置和仓储、冷链物流、服务设施等建设、购置。

(四)项目补助:

1.村集体领办的综合社,开展新型合作农场的村集体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央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自筹资金不做硬性要求。

2.实行先建后补的办法,项目建设起止期限原则上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五)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推荐书;

2.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提供合法土地审批利用手续,项目实施平面图(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地点及区位草图,用GPS标明项目区边界四点定位坐标);

6.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项目建设申报决定;

7.2023年度农民合作社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8.其他材料,获得相关荣誉情况等。

附件2

项目申报推荐书

(参考格式)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苏财农〔2023〕88号 苏农计〔2023〕45号文件精神,我辖区内的XXXX(单位名称)所申报的拟投资XXX万元(其中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XXX万元)的XXXXXXXXX项目,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请予立项。

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当地政府(管委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参考格式)

项目申报主体

组织机构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或执行额

万元

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所在地

项目责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申报主体承诺:                                                        

   1.本单位(本人)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管理要求,据实提供。

   3.本项目申报的实施内容,未享受过财政专项资金补贴。

   4.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5.申报项目在用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健全,符合规定。

   6.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项目主体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4

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项名称: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

工作任务名称: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项目

目名称:

目编号:

承担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部: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苏省农业农村厅制


、实施范围

明确项目实施的区域范围或地点,地点要细化到县、乡、村。基础设施项目需GPS四点定位

二、实施内容

分项描述项目主要实施内容。

(一)

(二)

三、经费预算

(一)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入)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二)明细预算。

单位:万

实施内容

   金   来   源

 计

中央财政

补助资金

级财

政补助

县财

政补助

实施单位 筹资金

四、实施进度

目实施期限为个月,时间自月起至 月止,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一)

(二)

.......

五、绩效目标

级指标

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指标名称)

标值

1

产出指标

量指标

2

质量指标

3

效指标

4

本指标

5

益指标

会效益指标

6

济效益指标

7

态效益指标

8

持续影响指标

9

意度指标

意度指标

六、组织管理

(一)项目组成

作单位

职务

系方式

(二)项目联系人

作单位

职务

系方式

(三)管理责任人

作单位

职务

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