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3-0012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3〕117号
成文日期: 2023-07-03 发布日期: 2023-07-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07 15: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局相关科室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19号)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渔〔2023〕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贯彻《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农渔〔2021〕2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农办渔〔2023〕2号)、《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渔〔2023〕5号)、《关于做好2023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3〕157号)等任务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检查对象

1.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从事垂钓饵料、窝料经营的门店。

2.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三、行动重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是否销售含有地西泮等违禁药物的垂钓饵料、窝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局畜牧兽医科配合)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县渔政监督大队负责)

(三)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县渔政监督大队负责)

(四)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了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县渔政监督大队负责,其中沿海水域滩涂养殖证排查整改工作由沿海渔政中队负责)

(五)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县渔政监督大队负责)

(六)水产苗种进出口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产苗种进出口是否持有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是否按照审批种类、数量等开展水产苗种进出口。(县渔政监督大队负责)

(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依程序进行相关处理。(县渔政监督大队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大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培训阶段(2023年7月上旬)。开展动员部署、组织发动、普法培训,由局渔业渔政科会同渔业技术推广站、县渔政监督大队等,举办渔民培训班,开展水产养殖法律法规等知识宣传,提高养殖主体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自查摸排阶段(2023年7月中旬至8月底)。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对照行动重点,深入一线、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检查对象库和问题清单“一库一单”。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将组成指导组,赴重点地区开展明察暗访,强化督促指导。

(三)检视整改阶段(2023年9月)。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能改的马上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明确具体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确保整改到位。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建章立制阶段(2023年10月)。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对专项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注重从制度上找原因,做好完善机制、建章立制工作,防止问题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各地农业农村局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严实作风。各地要从严从实开展专项行动,深入养殖场、育苗场和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扑下身子、沉到一线,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要充分利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测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做好会商研判、执法查处、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在日常检查中要积极宣传水产养殖法律法规,把宣传教育和专项行动贯通起来,同时推进、同步落实,养殖单位(个人)(附件8)、水产品运输单位(个人)要进行承诺(附件9)。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以案例明法纪,发挥警示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在检查过程中,可以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并报道,进一步扩大水产养殖执法的社会影响力。

(五)强化情况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镇(区、街道)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准确调度专项行动情况和数据。7月6日前报送附件1(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7月15日前报送附件4、5、7,联系人:王文权,18962771398;各驻镇兽医站7月15日前报送附件2、3、6联系人王丽华,联系电话18051323306。

附件:1.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

    2.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3.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经营者)名单

    4.从事垂钓饵料、窝料经营的门店名单

    5.从事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名单

    6.从事水产苗种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7.本县水产品运输车辆统计表

    8.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9.水产品运输质量安全承诺书

    10.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汇总表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日

附件1

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2:

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主要产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经营者)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

经营产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从事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单位或个人

地址

生产品种

养殖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5

从事水产苗种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单位或个人

地址

经营品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6

从事垂钓饵料、窝料经营的门店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单位或个人

地址

经营产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7

本县水产品运输车辆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单位或个人

地址

牌照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8

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群众消费健康,本养殖单位(个人)郑重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一、养殖用水符合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养殖场(池塘)排水系统分开,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二、养殖使用的种苗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三、养殖生产按照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操作。

四、养殖生产过程中及时,详细、真实填写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五、水产养殖不使用禁停用药物、不用假劣兽药、不用原料药、不用人用药、不用化学农药、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养殖使用的渔用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

六、销售的养殖水产品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决不销售。

七、自愿接受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检。

八、因所生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件9

水产品运输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群众消费健康,本单位(个人)郑重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水产品运输过程中不添加禁停用药物、不添加假劣兽药、不添加原料药、不添加人用药、不添加化学农药、不添加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如地西泮)。

因所运输水产品过程中擅自添加药物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汇总表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23年 月 日

一、执法检查情况

(一)出动人员数(人)

总人数

行政人员

执法人员

(二)检查单位数(家)

苗种场

养殖场

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

二、处罚情况

(一)整改处罚数

责令整改(家)

行政处罚(起)

罚款

(万元)

(二)主要违法行为

(1)行为,共起

(2)行为,共起

(3)行为,共起

三、宣传培训情况

(一)宣传情况

发放宣传材料

(份)

媒体宣传

(次)

(二)培训情况

举办渔民培训班

(次)

培训渔民

(人)

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次)

培训执法人员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