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2-00102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2〕8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如东县乡村振兴光伏电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镇(区、街道):
近几年来,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老区开发促进会、县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县两会)认真贯彻落实市扶贫“三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的要求,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创新,采取利用多种模式组织推进并资助建设了一批分布式光伏电站帮扶项目,2018年—2020年建设光伏扶贫电站5座。2021年,为切实贯彻落实南通市委农办转发的《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文件精神,围绕2021年度市级培育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分布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建设全覆盖目标,继续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新建乡村振兴光伏电站10座(部分村合建)。目前,全县共有15座电站,装机总容量1980千瓦,项目主体和县两会共同筹资投入,总投资770万元,年发电量约240万度,年发电收入110万元左右,全部用于对相对贫困户的帮扶,造血式长效型帮扶新机制初步形成,为助力老区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实施精准帮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帮扶项目后续营运管理,确保我县光伏帮扶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南通市老区建设“三会”《关于继续推进乡村振兴光伏电站建设加强帮扶项目长效管理的指导意见》(通老扶〔2022〕19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两会就光伏电站运行中涉及的资产权属、管护责任、收益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制定了运行管理办法,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产权属
1.建立台账。各项目主体对近几年直接组织或参与实施的光伏帮扶项目(包括单村独建、村村联建等)要逐一建账,全面登记项目名称、建设地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装机容量、安装企业,建成投运、收益结算等基本信息。
2.明晰权属。根据资金来源、投入性质、合作协议、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明确光伏帮扶项目的资产权属。原则上,通过老区扶贫基金会安排的产业项目资金、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协调慈善机构投入的资金,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自愿捐赠的其他资金,以及有关部门专项安排的政策扶持资金和镇、村集体配套投入的建设资金,均应作为帮扶性资产,确权给出资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村联建项目按投入比例和协议约定确权。依托敬老院等乡镇公益单位建设的光伏帮扶项目,由所在乡镇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主体。
二、关于管护责任
1.运维责任。根据光伏帮扶项目的资产特性,产权主体单位承担光伏电站运行维护责任,村村联办的按合作协议明确的牵头单位承担运维工作,合作单位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要制定管护标准、规范和模式,落实责任人和必要的经费。
2.安全责任。产权主体单位、设备采购及安装企业、用能单位应根据协议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优选光伏电站项目承保单位(保险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购买财产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保费列入电站支出。
3.监督责任。按照通委农办〔2021〕4号文件明确的要求,各产权主体单位所在乡镇政府应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两会将加强光伏帮扶项目后续管理的协调指导。
三、关于收益使用
1.收入结算。用能单位(提供安装场地的单位)使用光伏电站所发的电(消纳)电费的结算按照《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当年必须全部结清。余电上网售电由各产权主体单位按月向县供电公司提供售电发票,结算收入。
2.收益分配。光伏电站收益为产权主体单位的村营收入(村村联建项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分配收益),按照通委农办〔2021〕4号文件要求,收益主要用于辖区内相对贫困群体及村集体公益事业。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主体单位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两会审查备案。
3.统计监测。产权主体单位须根据要求将光伏电站项目资产信息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于每年年底之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两会。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老区开发促进会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