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2-00029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局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加强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禽蛋产品中违规使用抗菌药、禁用停用兽药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保障禽蛋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21〕48号)、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通农牧〔2022〕7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县开展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产出来”“管出来”双向发力,聚焦蛋禽养殖中使用禁限用药物、产蛋期不规范用药、禽蛋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集中力量开展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通过开展蛋禽养殖场排查实施“一对一”精准监管,加强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蛋禽饲养管理提升养殖水平,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养殖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监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促使我县蛋禽养殖场诚信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科学用药技术明显提高,禽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养殖底数实施精准监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以镇(区、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蛋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全面排查,包括蛋鸡、蛋鸽、蛋鸭、蛋鹅、蛋鹌鹑养殖场和部分出售商品蛋的种蛋场等,逐一登记养殖场地址、养殖规模、负责人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摸清蛋禽养殖场底数,建立监管对象清单。落实“一对一”监管。对辖区内蛋禽规模养殖场建立“一对一”监管制度,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监管人员既要落实监管责任,也要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实行“一岗双责”。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依托“智慧畜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升蛋禽养殖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监管服务对象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开展质量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发放安全用药知识手册、明白纸等,宣传蛋禽养殖安全科学用药知识,在蛋禽养殖企业中营造“科学用药、质量至上、保障安全”的良好氛围。加强质量安全警示教育。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通过养殖违法违规用药典型案例、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等以案说法、以例警示,对养殖场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其他违禁物质等形成震慑。实施质量安全告知承诺。向蛋禽规模养殖场发放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并签订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督促养殖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切实提升蛋禽养殖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三)加强饲养管理提升养殖水平。把好种源关。养殖蛋禽选取优良品种和品牌厂家的蛋禽,按批次严格检查检测苗种健康状况,防止携带垂直传播的病原微生物。把好饲养关。积极改善饲养环境条件,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根据畜禽不同阶段的营养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保证营养充足均衡,提高畜禽个体抵抗力和群体健康水平。把好疫病防控关。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树立生物安全理念,着力改善养殖场所物理隔离、消毒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积极实施疫病免疫和消杀灭源,减少病毒性、细菌性等动物疫病影响。把好投入品关。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各项规定,积极推广安全高效替抗饲料添加剂、新型无抗日粮配方技术和中兽药等抗菌药替代品。
(四)开展技术指导强化安全用药。发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作用。加强蛋禽健康养殖知识培训,开展蛋禽健康养殖等技术指导。加强安全科学用药指导。指导养殖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提升养殖技术水平,加强对无二维码兽药、夸大作用用途兽药或饲料等涉嫌违规投入品的辨识,完善养殖档案,规范用药记录。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兽药、饲料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如东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将蛋禽养殖作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重点,积极组织辖区内规模蛋禽养殖企业参加减抗行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配备兽医人员,规范兽药使用,完善记录档案,帮助企业对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评价标准开展自查和改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养殖行为。加强日常督查。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对辖区内蛋禽养殖场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督查要覆盖养殖档案各类记录、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仓库、自配料生产使用等各环节,督促养殖场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兽药、饲料购买和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制度规定,督查要形成记录。加强暗查暗访。组织开展暗查暗访专项行动,随机抽取辖区内养殖场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使用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品、假劣兽药、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压力。加强线索核查。对群众举报、排查暗访等发现的涉嫌养殖违规用药、向养殖场非法销售假劣兽药、违禁物质等线索要认真开展核查,一条不漏,一查到底,同时要举一反三,主动排查,主动出击,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质量安全监测严格执法查处。加强例行监测。认真实施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兽药残留监控等监测计划。强化监督抽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禽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开展以禽蛋产品为重点的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禽蛋中喹诺酮类、氟苯尼考等药物残留抽检力度。县将结合监督抽查计划加强禽蛋产品以及畜牧投入品等抽检。严格执法查处。严格实施“检打联动”,对抽检发现不合格投入品或不合格禽蛋产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涉事养殖场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禽蛋产品是“菜篮子”重要消费产品之一,也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关注产品之一,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四个最严”要求,抓实抓严禽蛋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小组,建立监管对象清单,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解决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真正把情况搞真实,把任务搞落实。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各驻镇站于2022年11月26日前将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如东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系人:王丽华,0513-84169602,邮箱:rdxdwwsjds@163.com。
附件:1.畜禽养殖购用兽药明白纸
2.蛋禽养殖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样稿)
3.蛋禽养殖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样稿)
4.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畜禽养殖购用兽药明白纸
购买兽药路要正,识别兽药有窍门,
进口兽药看注册,国产兽药查批文。
正规兽药能扫码,兽药信息要核查,
处方兽药凭方买,网购兽药需合法。
使用兽药要规范,先把说明细来看,
用药必须讲科学,对症下药是关键。
禁用药物不能碰,限用兽药不乱用,
用法用量休药期,规定牢牢记心中。
用药记录需真实,弄虚作假最可耻,
安全用药记在心,违规用药要禁止。
兽药条例有法则,违法违规要追责,
熟知法律与规定,争做守法养殖者。
附件2
蛋禽养殖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样稿)
一、准确识别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在国内生产的兽药需取得兽药批准文号,进口的兽药需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兽药二维码。
二、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禽的兽药。
四、认清违法违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63条、66条、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附件3
蛋禽养殖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样稿)
为规范蛋禽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提升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养殖场(企业)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使用法律法规规定。
二、正确认识兽药的防病治病效能,不盲目用药、滥用兽药。
三、购买合法兽药。保证从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渠道,购买取得兽药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合法兽药。
四、正确使用兽药
1.严格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适用动物、适应症、用法用量等规定使用兽药。
2.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3.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4.不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品、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假劣兽药、原料药等。
5.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根据兽医治疗意见精准、合理选用兽用抗菌药,坚持少用药、用好药。
6.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
五、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测。
六、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
地址:
承诺人(签名) :
日期:
附件4
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禽蛋 品种 |
建立监管网格个数 |
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场次) |
开展培训(场次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签订承诺书(份) |
开展技术指导(人次) |
开展监督检查 |
开展监测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个) |
移送司法案件(个) |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个)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数(批次) |
||||||||||
鸡蛋 |
||||||||||||||
鸭蛋 |
||||||||||||||
鹅蛋 |
||||||||||||||
鸽蛋 |
||||||||||||||
鹌鹑蛋 |
||||||||||||||
其它禽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