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3-00123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3〕88号
成文日期: 2023-05-23 发布日期: 2023-05-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26 16: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帮助扶持龙头企业应对市场行情波动,结合上级认定要求和实际发展情况,我局制定了《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请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以及各驻镇畜牧兽医站,梳理本地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如东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与复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与复核认定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上级认定要求和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如东县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如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与复核认定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计划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 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粮棉油(含蚕桑)企业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1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畜禽、林业企业总资产 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需要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具体标准以兽医站数据为准,申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3)水产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

(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50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B2C)或1亿元(B2B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资、农机、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6.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可适当下调。

(三)企业效益。企业(近二年) 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5%;产销率达90%以上。

(四)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休闲农业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或基地面积500 亩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4.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所达乡镇数5个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 10万亩以上(不限如东境内,以合同证明为准)。

(六)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或使用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八)否定条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度参加评选。

1.不按合同回收农产品,或有明显欺诈农民行为的;

2.违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3.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5.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 (二) (三)(四) (七)(八)项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

损益表;

(四) 企业征信报告;

(五)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 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非必须):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接受企业申请的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装订成册,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名单。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建立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竞争淘汰机制。

(一)实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半年度监测信息报送制度。由县级主管部门通知镇区农业部门,组织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填报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二)实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复核认定制度,每三年复核一次。

1.纳入定期监测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正确、及时提交复核认定材料。

2.复核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3.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情况,作为复核认定依据之一。

4.对未按时参与复核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取消其3年内获得“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奖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