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3-00140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3〕1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饲料行业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饲料是养殖业的物质基础,其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养殖业稳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近期我局多次接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方面的投诉举报,涉及无证饲料代加工、经营不合规饲料添加剂等行为,为此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专题开展了饲料代加工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成果,认真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第30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加强我县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现就加强我县饲料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广泛宣传
各镇要加强组织协调,渔技与畜牧兽医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代加工场所摸排登记工作。各镇要向辖区内所有畜禽、水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代加工单位宣传告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告》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规范用料、规范用药专题培训,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继续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不断提升我县畜禽、水产养殖技术水平。
二、规范要求,长效监管
各镇要加强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督促生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加强对非法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经营环节的监管,指导使用环节采购、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产品。
1.生产环节。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仓储设施和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必须要申领《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饲料生产单位要加强学习,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必须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建立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二是完善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三是不得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规定的禁用物质。使用有限量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间段使用;四是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等内容;五是要建立企业自检、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六是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七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之内,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还应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在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经营环节。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要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要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要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禁止经营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二是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三是经营单位不得自行生产饲料进行销售,不得进行来料加工;四是要建立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要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3.使用环节。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为确保畜禽、水产产品品质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二是养殖者使用自配料的,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销售;三是使用有限定要求的饲料,应当遵守农业部的限制性规定;四是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的禁用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五是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4.自配料管理。《公告》明确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的代加工行为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配料是“自产自用”,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养殖者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生产自配料,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三是自行配制饲料时,对原料及添加剂的使用等需遵循以下规定:①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有关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限制性使用规定,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自行配制饲料。②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有关规定,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③自配料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④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5.饲料添加剂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中明确规定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
三、监督检查,从严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旨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无证生产单位创造条件申领《饲料生产许可证》,重点打击以下行为:一是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超期限未换证和超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不具备法定生产条件继续生产的行为;三是不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添加和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四是未依法对原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化验的行为;五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六是未建立或保存相关法定记录的行为;七是对使用自配料的养殖场(户)重点打击违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添加违禁物质和销售自配料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请各镇于8月15日前报送《公告》送达回执和《饲料生产、代加工单位排查表》(见附件1、2),联系人:王丽华,联系方式:84169602,邮箱:rdxdwwsjds@163.com。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及送达回执
2.饲料生产、代加工单位排查表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1日